本报讯10日,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79号公告,决定自2004年12月10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邻苯二酚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调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与《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暂行规则》的规定,商务部将从即日起,根据反倾销措施生效后变化了的正常价值、出口价格,对适用于欧盟出口商、生产商的反倾销措施进行倾销及倾销幅度期中复审。
此次期中复审调查将在复审立案之日起12个月内结束,即于2005年12月10日之前结束。
作者::王小波
(来源:经济参考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