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社会公众投资者不适用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这意味着,社会公众投资者并不能参加股票发行询价和配售。
证监会10日发布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称,询价对象是指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其他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投资者。
那么,为何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不能参加询价和配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和配售并不是赋予其特权,其出发点是希望借助机构投资者的研究力量和定价能力,逐步引入成熟市场的发行定价机制,稳步推进证券发行的市场化改革。
他说,《通知》要求不超过20%或50%的发行数量向询价对象配售,目的在于约束机构投资者的报价行为,防止报价的随意性,使询价结果更加合理。随着市场的逐步成熟,长期以来存在的申购新股无风险的状况将逐步得到改变,申购新股应该建立在论质定价和承担风险的基础上。要求机构投资者承诺将获配股票锁定三个月的规定,使机构投资者在报价不合理的情况下即使通过参与询价获配股票,也并不一定比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享有更多的获利机会。
这位负责人还表示,相比较而言,机构投资者由于其管理的资产规模较大,可以在研究、人才和管理上投入更多的资源,因而也有较高的定价能力、风险判断和控制能力,有利于对发行人的内在投资价值和发展前景进行综合评价,并在此基础上形成合理价格,也为公众投资者的认购提供了重要的价值判断标准。
另外,由于技术方面的原因,社会公众投资者参与询价将大大增加实际操作的复杂性,造成不必要的风险。因此,《通知》规定只有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询价和配售。(来源:南方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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