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社北京12月10日电 按照中国证监会规定,社会公众投资者不适用于2005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这意味着,社会公众投资者并不能参加股票发行询价和配售。
证监会10日发布的《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试行询价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称,询价对象是指符合证监会规定条件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
司、保险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以及其他经证监会认可的机构投资者。
那么,为何其他社会公众投资者不能参加询价和配售?证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机构投资者参与询价和配售并不是赋予其特权,其出发点是希望借助机构投资者的研究力量和定价能力,逐步引入成熟市场的发行定价机制,稳步推进证券发行的市场化改革。
由于技术方面的原因,社会公众投资者参与询价将大大增加实际操作的复杂性,造成不必要的风险。因此,《通知》规定只有基金等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询价和配售。
作者:李江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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