拍卖业向外资开放
为了履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承诺和规范我国拍卖业经营秩序,商务部日前以部令形式正式发布了《拍卖管理办法》,并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以外,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可以从事经营性拍卖活动。国家鼓励具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先进的拍卖技术和经营管理经验、广泛的国际拍卖营
销网络的外国投资者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在中西部设立外商投资拍卖企业的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40年。
《拍卖管理办法》共7章62条,除总则和附则外,分别对拍卖企业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外商投资拍卖企业,拍卖从业人员及拍卖活动、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作了明确规定。据了解,拍卖业自1986年恢复以来,发展迅速。目前,全国共有拍卖企业近3000家,国家注册拍卖师4495名,年拍卖成交额超过1100亿元。上海证券报闻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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