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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托普(000583)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1日 01:2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ST托普(000583)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01年9月20日,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集团)与中国工商银行
成都市滨江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滨江支行)签订了《固定资产借款合同》,约定工行滨江支行向托普集团出借人民币5000万元,同时约定了还款计划、担保方式和原告有权提前收回贷款的事由。我公司和成都倍特发展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倍特发展)为托普集团的借款提供保证担保,并分别签订了《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托普软件为托普集团上述借款中的3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倍特发展为托普集团上述借款中的2000万元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借款合同和保证合同生效后,原告如约履行了5000万元贷款的一次性划付义务,但托普集团除依约于2002年3月15日和9月15日归还了到期的两笔500万元借款和另一笔100万元借款外,余下到期的1900万元未偿还。工行滨江支行对已到期的1900万元和尚未到期的2000万元借款,提出诉讼请求如下:请求判令托普集团向原告工行滨江支行偿还3900万元人民币借款本金和支付至还清借款日止的利息和罚息;请求判令托普软件对托普集团3900万元中的1900万元及利息、罚息,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请求判令倍特发展对托普集团3900万元借款中的2000万元及利息,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详情请见2004年6月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2004年11月15日做出(2004)川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对此案判决如下:

  1、托普集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工行滨江支行偿还本金3854.875603万元及其利息(合同期内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期满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付款的规定支付,并扣除托普集团已经支付的利息,利息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如托普集团到期不偿还上述欠款,由托普软件在19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倍特发展在1541.9502412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托普软件、倍特发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托普集团追偿;

  3、案件受理费24.94万元,由工行滨江支行承担9.976万元、托普软件承担7.482万元,成都倍特承担4.988万元。

  三、备查文件

  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川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2、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0406029);

  3、与本次诉讼有关的其他材料。

  特此公告。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10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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