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T托普(000583)公司诉讼进展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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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1日 01:26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一、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01年9月20日,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集团)与中国工商银行
详情请见2004年6月8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二、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2004年11月15日做出(2004)川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对此案判决如下: 1、托普集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工行滨江支行偿还本金3854.875603万元及其利息(合同期内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期满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付款的规定支付,并扣除托普集团已经支付的利息,利息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如托普集团到期不偿还上述欠款,由托普软件在1900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由倍特发展在1541.9502412万元的范围内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托普软件、倍特发展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托普集团追偿; 3、案件受理费24.94万元,由工行滨江支行承担9.976万元、托普软件承担7.482万元,成都倍特承担4.988万元。 三、备查文件 1、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川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 2、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0406029); 3、与本次诉讼有关的其他材料。 特此公告。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10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