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喀经商一定要遵守驻在国法律法规注意维护中国人形象和祖国尊严近年我国同喀麦隆经贸合作发展势头较好。随着我国对外开放和中央制定的“走出去”战略不断深入实施,国内一些私人企业和个体户也纷纷来喀经商或办企业。中国在喀个体户大多数是遵纪守法的,用自己辛勤劳动换来合理报酬,对促进和发展中喀贸易起到了积极作用。但是也存在和产生了一些问题,如货物交易互相压价,甚至以次充好,无视驻在国的有关法律法规,非法私自行医开诊所、贩卖药品等,影响非常不好,已经引起喀麦隆有关方面注意。以上问题不仅破
坏了中国人的形象,有损祖国尊严;而且对我在喀工作的开展产生了不利。为保证中喀贸易健康发展,我在喀公民一定要遵守驻在国法律,维护国家尊严,这是每个公民义不容辞的责任。现将喀麦隆的行医和售药有关规定译文公布如下:一九九二年七月六日政令第92-252号关于创立或开办私人行医的规定及条件和方式第一条:本法令对于那些按照私法定义准备创建或开办私人行医的自然人和法人规定了条件和方式,这些人不属于下面几种人:—医师;—口腔科医生;—专业医护卫生人员;—或者是专业医师、口腔科医生及专业医护卫生人员的各社会团体。第一章创办第二条:1、所有自然人和法人要创办医疗卫生机构必须要经过卫生部长的同意。2、创办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和卫生部长批准的相符。第三条:1、为获得批准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I-贴有印花税票的纸介质申请;申请人要保证做到:1-1在药品获得使用许可后发生事故或出现新的副作用时,立即通报卫生部长;1-2本国生产药品的所有修改成分在今后变更日起最迟一个月,通报卫生部;1-3在颁发的许可证到期或中止时,立即全部从喀麦隆市场撤除该药品;1-4对相关许可证所提供药品可能发生的事故承担全部责任。注意事项:至少要在许可证到期前三个月时提交所有更新申请。II-有关资料卡片每种药品一式两份,包括标明年月日和下面栏目:2-1药品生产厂家名称和地址;2-2 申请者姓名、地址和公司名称;2-3在喀麦隆的代理人名称和地址;2-4与喀麦隆谈判的药剂师的名称与地址(合法注册药剂师);2-5药物名称;2-6国际共同称谓;注意事项:专门名词要字迹清楚(至少要占总体的二分之一)。
(信息来源:驻喀麦隆经商参处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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