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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护中小投资者的重大利好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 14:04 新民晚报

  本周市场期盼的《关于加强社会公众股股东权益保护的若干规定》正式出台,将试行上市公司重大事项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制度。通过解读该政策可以发现,这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重大利好。

  首先,要明确该政策是一个“过渡性”的政策,是一个在特定历史时期下的政策法规。这个“特定历史时期”就指股权长期割裂的历史现状,这在一定程度上预示了管理层开始
正视股权割裂将长期存在的现实,在市场没有达成共识和市场机制还未完善的条件下,不会轻易去解决这个历史问题,近期已不可能解决股权分置的问题,降低了国有股在短期内流通的市场预期。在“一股独大”或“国有股独大”还无法在短期内解决的历史条件下,实事求是地有针对性保障社会公众股的合法权益。

  其次,赋予了社会公众股参与上市公司重大决策的更多表决权,在制度上制约了上市公司恶性圈钱掏空上市公司的行为,政策规定了所有再融资方案都必须通过股东代表大会表决,并且是参与股东大会的社会公众股以50%比例通过。与此同时,上市公司购买的资产总价较所购买资产经审计的账面净值溢价达到或超过20%的重大资产重组,也必须通过股东代表大会审议,大大降低了上市公司虚假买卖和重组的可能性。因此这个政策出台表明管理层已经认可了A股是含权的,具有比非流通股更高溢价,大大提升了目前A股的实际估值水平。

  第三,这次规定还有许多新的内容值得关注,比如对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又比如规定了上市公司必须为投票股东提供网络投票平台,给不能现场到会的社会股东以网络投票的权利,使股东大会更具有代表性,赋予社会公众股更多的投票机会,并且允许股东可以向上市公司股东征集其在股东大会上的投票权,还应积极推行累积投票制等等新规定是在前期征询意见稿中所没有的。

  第四,新政策还规定所涉及的上市公司再融资、重大资产重组、以股抵债、境外分拆上市等事项,上市公司已公告股东大会通知但尚未召开股东大会的,应当严格执行《若干规定》关于公司重大事项需由社会公众股股东表决的要求。这给一些前期因受到再融资压力而调整的业绩个股带来了较好的反弹机会。因此该政策对于一些绩优股的利好作用要远远大于绩差股,可以给一些长线投资者以更好回报,也使大机构集中持股的非系统性风险大大降低了。

  世基投资徐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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