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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民进入市场组织化模式的调查分析报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 10:31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统计局

    引题:农产品(资讯 行情 论坛)多了,卖难、价格下跌,农民受损;农产品少了,价格上升,农民得利也不多等现象,凸显农民组织起来进入市场的必要性。

    实行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我省在1984~1985年期间、1989~1993年上半年期间、1995年下半年至1999年期间先后发生了三次大的农产品卖难现象。伴随着卖粮难的是农民收入的增速减缓,而且其对农民收入的影响程度从广度和深度上也越来越大。
第一次卖难基本上只局限在粮食作物,并且由于农产品的收购政策仍然是统购统销,基本不涉及到价格问题,只是销售渠道受阻。但尽管如此,农民收入依然受到影响,1985年江苏农民人均纯收入只比上年增长10%,增速比上年回落16个百分点。第二次卖难则扩大到经济作物,同时由于农产品尤其是粮食市场在逐步放开,农产品价格受到冲击,1991年江苏粮食收购价格比1989年下降10%,1992年的经济作物的价格比上年下降7.7%;1989年江苏农民人均纯收入只比上年增长99%,增速比上年回落17个百分点,1990年农民纯收入比上年增长0.9%,同比再回落9个百分点;第三次卖难基本上涉及到所有农产品,2000年江苏粮食收购价比1996年下降31%,1999年经济作物收购价比1997年下降35%,2000年畜产品收购价比1997年下降25%;农民人均纯收入在1996年增长23%之后,1997年增速大幅度下降至8%,回落15个百分点,此后江苏农民收入的增速始终在低位徘徊。

    屡次农产品卖难,并导致农民收入增长放缓说明,转向家庭经营以后的分散农户,无组织地盲目生产和自营销售,难以与经常变化的市场供求形势相合拍。农民需要组织起来进入市场已成为各方面的一个共识。

    即便在农产品旺销时,同样由于农民的分散和无组织,难以直接参与农产品的流通,农民从农产品涨价中的获益仍不多。以2004年上半年的粮食市场价格上涨为例,与上年同期相比,2004年一季度江苏籼稻、粳稻、小麦、玉米售价分别增长41.8%、54.6%、32.5%、25.4%。粮价的上升理应增加农民的收益,但调查表明,粮价上涨带来的收益,大部为粮贩所获。2004年一季度全省籼稻、粳稻、小麦、玉米集贸(粮贩出售)价的同比增幅分别比农户出售价高5%、3%、17%、61%。个中原由主要是农民并不掌握市场的主动权,完全是被动参与,对信息的收集、加工能力缺乏,出售农产品时往往受制于经销商。

    农产品价格下跌,农民受损;农产品价格上涨,农民得利也不多。这充分说明了市场经济条件下,分散的农户在经济交往中只能处于被动接受的局面。农民需要组织起来应对市场,以获得生产、流通和销售的最大利润。

    一、我省农民经济组织的发展情况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农村开始实行以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废除了人民公社体制,进行了政社分设,极大地调动起广大农民从事农业生产的积极性,挖掘出了长期以来形成的潜在生产力,充分发挥了农民的聪明才智和创造性,农业和农村经济进入到持续增长的新时期。但随着形势的发展,这种“一家一户”的分散生产、自主经营的模式,日益显示出其弊端,为了扩大生产、进入市场、增加收入,农民自发燃起了进行联合与合作的愿望。

    在新的形势下,农村涌现出了不同程度上具有合作性质的农民经济组织。自80年代中期起,我省部分地区已经开始出现一些新的经营方式,即将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等运行环节紧密连接起来,实行一体化经营。这种经营方式其实质在于利益一体化,也就是将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三个环节的经济收益结成一体,由追求各自环节的利润最大化变为追求整个农业产业体系的利润最大化,农民除继续享有生产环节的经济收益外,也享有加工和流通两个环节的经济收益。在具体形式上,主要通过入股分红、利润返还、收购价保护等途径予以实现,改变了农民在生产环节收益偏低的状况。在推进经营一体化这种经营方式的过程中,有农民自己组织起来从事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等综合经营活动的,也有农民、加工企业和流通企业联合起来的,但目前更多的、也更具活力的是由加工企业或流通企业牵头,通过建立农产品生产基地与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将过去的商品买断关系转变为经济合作关系。

    进入九十年代后,全省各地积极探索种养加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经营,将我省农业产业化经营继续向前推进。为加快提高务农效益,促进农业生产,省委、省政府于1997年8月召开了专题会议,总结经验,明确思路,作出了一系列工作部署,会后,各地因地制宜、积极制定规划,落实发展措施,全省农业产业化的步伐明显加快,从而也带动了农民组织化程度的提高。据统计,2003年底全省共有各类农民合作组织5360个,联系会员230万人;龙头企业联系的农户更多,目前全省有各类龙头企业2000多家,仅一百多家省级重点农业龙头企业直接带动的农户就达300多万户。

    与20世纪50年代举办的合作社不同的是,当今的经济合作关系的基础是分散的产权,分散的经济主体各因共同的经济利益联接成一个经济实体;这一经济实体的功能,正是为分散的产权服务,使个别的分散的产权不仅更具内部效率,也更具外部的市场竞争效率。因此,经济组织与分散的产权主体之间的利益联合,必然使成员更关注经济组织的发展,愿意积极参与制度性的制约行动。发展经济组织的目的不仅在于反垄断和保护自我,更在于方便生产经营,提高效率,以最少的投入获取最大的回报。通过各种各样的合作组织,将分散的、无力的、低效的小生产改造为相互联系的、有力的、高效的大生产,使其从整体上成为一个大链条,连结好生产与市场,解决小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因此农户有较高的参与热情,据科研部门在2002年的调查,江苏有七成以上的被调查农户表示有必要参加形式多样的经济组织。

    二、江苏农民组织化的类型及优点

    “农民组织”既包括农民为增进自身利益而组成的行动集团,也包含在农民与市场之间起桥梁和纽带作用的其它中介组织,并不特指仅由农民发起和组织的合作组织。农民组织的主要作用是帮助农民以尽可能低的成本,方便快捷地进入要素市场和商品市场。从这个概念出发,“农民组织”不仅仅包括农民的自助组织,也包括为农民服务的其他类型组织,如中介、农业龙头企业等。因此,我们认为只要将农村生产要素合理组织,从而将分散的小农生产配置为一定程度的规模经营的形式便可视为农民实现了组织化生产。“农民组织化”则是农民实现有组织生产的由低级到高级的逐步发展过程。据此将目前江苏农民组织的方式分解为以下几种类型。

    1、农民专业合作社。这种形式的合作组织主要是围绕着某一产业或产品的经营和服务,为农民自愿投资入股,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合作组织。一般是实体性的,内部比较紧密,除按股付息外,还按产品的购销量向社员返还利润。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主要目的是农民为应付市场经济的挑战,在生产和消费领域建立起来的自助互助组织,通过自愿联合体,组织农民进入社会化大市场。全省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1859个。如海安县按“自愿入社、自筹资金、自我管理、自负盈亏、自主分配”的基本准则,分别成立了禽蛋专业合作社和生猪合作社;句容市春城丁庄葡萄合作社等数十个农民专业合作社已发展成为省级试点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发组织起来的合作组织,是适应市场变化的结果,能够代表入社社员的利益,通过有效的合作方式把农户与市场联接起来,既保持了家庭经营的独立性,又提高了农户经营的规模效益;通过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各个环节的合作,降低了中间交易成本并把由此节省的交易费用保留在农业内部,有利于农业积累机制的形成;合作显示了集体的力量,提高了农户在市场、政府、消费者面前的讨价还价能力,增强了与工商企业的市场竞争力,有利于形成农户利益的自我保护机制。如2001年成立的常州市礼嘉新南葡萄合作社,依托合作社自办的江南葡萄研究所对合作社成员统一供种;并邀请浙江农大等高校专家教授传授葡萄生产技术,达到统一技术服务;合作社内部成立农资生产供应部,以合作社的名义对外统一采购生产资料,达到对内统一农资供应;以上“三统一”基本保证了对外销售时葡萄能统一品质和品牌;合作社同时要求采用统一包装、集中统一销售,从而使合作社得到了快速发展,目前该合作社在南京、上海、无锡等大中城市农产品批发市场设立销售专营店,并与上海华中市场、华联超市(资讯 行情 论坛)等签订了长期供货合同。合作社对内采取紧密的利益联结机制:以高出当地市场0.5-1元/公斤的保护价统一收购社员的葡萄外,实行利润二次分配,合作社将赚取的利润按照社员交易量的大小全额返还给社员。据匡算,入社成员户均葡萄纯收入年均达4万多元,葡萄已经成了当地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

    2、农产品专业协会。专业协会以服务为宗旨,以产品为纽带,以维护会员合法权益、抗御市场风险、加强行业自律为目的,在一定区域范围内,由涉农企事业单位、专业大户等根据生产经营活动需要,组织一部分农户依法成立的社团组织,主要是围绕某项生产经营或服务而形成的。这类组织全省有3501个。如东县景安禽业专业协会,2000年6月由众发禽业有限公司发起,吸纳当地养鸡大户和浙江、安徽等地经销大户成立的。该协会积极培植养鸡户,扩大规模,目前会员已由刚组建时的88人发展到300多人。协会在发展会员的同时,充分发挥会员拇вΓ贡镜厍难?в?/SPAN>600多户增加到近1500户。

    农产品专业协会大多由专业大户或农业龙头企业组建,也有少部分由政府组建。其优点是:可以充分利用专业大户或龙头企业人才、资金、设备、管理经验及销售渠道等优势,发挥协会的桥梁与纽带作用,把基地、农户与市场连接起来,结成紧密的产加销一条龙、农工贸一体化的生产经营体系。如灌云县棉花协会就是由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江苏金田集团牵头,由杨集、图河、鲁河、圩丰等5个乡镇的棉农参加,联合部分纺织企业以及棉花研究机构于2001年设立的。

    3、股份合作型。由一些先富起来或有积累的农户,以入股的方式联合经营,也有的实行劳动联合与资本联合相结合,其显著特点是民主管理,风险共担,按股分配。徐州市贾汪区塔山镇沟上村13户村民,以每户入股5万元的方式于1999年5月成立了“信达股份合作公司”,并投资兴建储量达600吨的保鲜恒温冷库一座,厂房面积1200平方米。公司设有董事会,股东按“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年终结算,按股分配。公司成立两个月,就收购并冷储黄皮洋葱500吨,成交额逾19万元,销售到山东、韩国等地。

    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兼有股份制和合作制的特征。就现状而言,股份合作经济组织大多是乡村集体经济改组而成的所谓“股份合作社”。现在苏州、无锡、常州武进等地积极探索的“村股合作社”(苏州称社区股份合作社),就是这一类型的典型代表。苏南地区目前普遍采取的形式是将行政村集体资产量化折股,“分资到民”,归入新组建的村股合作社管理。根据试点情况,村股合作社有效解决了村级集体资产产权不清、收益分配不规范、资本保值、增值难度大等问题。

    4、龙头企业带动型。是指一个产权独立的决策实体里,把产供销各环节纳入到一个统一的经营体内,形成企业化经营。它集服务和生产于一身,表现为单一经济实体内部相互关联的经济过程。这一组织形式的内部主要是农户和龙头企业,关键在于龙头企业的建设。龙头企业是指基础雄厚、辐射面广、带动能力强的农副产品加工、销售企业或企业集团。目前全省规模以上龙头企业有2797家,其中亿元以上的龙头企业203家,省级重点龙头企业180家,国家级重点龙头企业16家。龙头企业带动型即“公司+农户”的组织方式联合规模较大,对农户的带动能力强,见效较快,目前是各地重点扶持的主要合作形式。2004年上半年全省仅省级龙头企业直接带动的农户就达359万户。

    龙头企业型的优点在于:由于企业的资本集中程度较高,易取得垄断利润。组织间能够享受规模经济带来的低成本和高收益的好处;完善的分销网络和先进的营销手段易于灵活进出市场,抵御市场风险能力强。农户通过和企业签定某种形式的契约关系,降低了生产经营的不确定性,可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交易的市场风险。例如,农户由于经营规模小,搜寻信息的手段落后,信息成本较高,通过与企业联合,可以减少其信息成本,增加经营过程中的确定性。同时较为稳定的供求关系有效地节约了交易费用、降低成本:如信息成本、运输成本、垄断定价的损失成本。如太仓广东温氏家禽有限公司是一个以养鸡业为主的集产、研、销为一体的省级农业龙头企业,目前联系、带动农户2300余户,养鸡户所有的精力只需放在养鸡上,品种、饲料、防疫、收购、销售等其它环节都有“温氏”公司负责。据调查,在前两年市场平稳的情况下,温氏联系的养鸡户平均每个养鸡大棚每年纯收入在一万元左右。

    5、中介组织或能人牵头组织型。包括种养大户、运销大户、农民经纪人等,其经营活动多以从事农产品运销为主,有经纪人组合和能人大户联合等多种形式。这种组织较为松散,主要是由于经纪人或运销大户有自己的销售渠道,为了扩大销售和稳定货源,组织当地一些农民生产其贩卖的农产品,客观上在引导农民发展生产、进入市场、疏通产销环节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

    中介组织型的优点在于是分户经营的基本格局不变。农户承包地的使用权不必转让,仍然由承包户自主行使,这可能更加容易被多数农户所接受。同时,农户掌握着较多的主动权,农户和运销大户间可以签订合同,也可以不签订合同,只要双方同意,在合适的时候,就可以交易。一定程度上农户的自主选择权决定着规模经营的大小和成败。目前活跃在各地的农民经纪人即属于这种类型,他们一方面连结农民和市场,盘活了农产品流通,增加了农民的收入,带动了农业结构的调整,另一方面吸纳一大批农村剩余劳力转移到第三产业,开辟了农民增收的新途径。

    三、目前农民组织化模式的不足

    上述几种类型的农业产业化组织在实践中推进了江苏农民的组织化程度,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农业弱质地位,把千家万户的小规模经营与大市场联结起来,提高了农业的比较效益和市场化程度。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由于尚在发展阶段,上述几种组织化类型还存在一些问题和不足,还不能对组织成员的切身利益给予充分的保护。尤其是在多数模式中,农户只是联系单位的生产者,并不能参与整个组织的运营,仅仅向联系单位提供产品,完全处于被动接受的地位。

    下面通过几个典型案例和现象来详细剖解相关类型的农民组织化模式的情况。

    1、2003年灌南县新集乡绿苑蔬菜协会与某罐头厂签订了200亩扁豆收购合同,协会对会员口头承诺确保亩收入600元以上,但由于遭受洪涝灾害几乎绝收,协会无偿投入的种子、肥料,社员拒绝偿还,致使该协会解体。这不是个案,事实上,灌南县在九十年代末期全县共有300余个农民专业合作组织,但由于建立的不规范和缺乏必要的引导,到2002年只剩下12家。

    2、据调查,目前多数办得较成功的农民经济合作组织都不是严格意义上的农民合作组织,如灌云县金云鹅业合作社、绿灌禽业合作社、高邮市甘垛棉花产销合作社、坤兴养猪合作社、立华养鸡专业合作社等等都是由当地的农业龙头企业组建的;还有一些合作经济组织,如武进礼加镇的葡萄合作社、雪堰镇的果品合作社、芙蓉镇的奶牛合作社等,由发展初的群众性自助组织改变为集技术开发、生产管理、经营销售于一体的企业实体。这种方式使农民经济合作组织与农业龙头企业之间的经济关系比与社员之间的关系更密切,在实践中更多地代表企业的利益,而难以充分维护社员的切身利益。据合作社或协会组织者介绍,这主要是由于目前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市场交易中缺乏法定的经济地位,在贷款、销售、担保等方面都不具备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义务,如果没有一个经济实体作为依托,合作组织的运营、生存都将存在问题。

    3、2003年无锡市推行村集体经济股份合作制改革试点,北塘区梨花庄村是试点单位之一。其做法是村集体经济的经营性资产的50%归集体并由全体股东共同所有,余下的50%量化给享有股东权利的村民所有。两部分资产重组后建立村股经济合作社。按此办法,2003年底梨花庄村将9600万村级货币集体资产量化折股组建梨花庄村股经济合作社,其中4800万分给1127个股民,余下的4800万是集体股。2003年村级集体资产盈利580万元,经股东讨论决定拿出其中的72万元,用于股东分红,人均分红近700元,其余的作为积累扩大生产和公益金,农民得到了经济实惠。但从中不难看出,这种股份合作社要求具有较高的资本积累,如试点的梨花庄村仅货币资产就有9600万元,多数地区的农村很难达到这一条件,只能望“股”兴叹。

    4、南京奶业集团是以生产奶制品为主的国家级重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正常年景,奶业集团吸纳农民和下岗职工6000多人从事奶牛养殖,人均年收入近万元。但在奶制品行业不景气时,奶牛养殖户依然摆脱不了亏损的境地。2002年2月份南京浦口区等一些地方爆发了奶农将鲜奶直接倒入下水道的事件。原因是春节前后是奶制品消费淡季,出于需求下降,南京奶业集团开始减少鲜奶收购量,于是一些挤奶站对奶农减半收购,有些挤奶站甚至直接撕毁了与养牛户的收购协议,致使一部分奶农被迫将大量的新鲜牛奶倒掉。

    总结上述案例和现象,可以看出目前的农民组织化模式存在着以下不足。

    1、目前合作经济组织机制尚不规范。如没有登记注册、没有章程,或有章程但很不规范,缺乏必要的管理制度,还有的合作经济组织在重大项目和活动中决策不够民主等等,这些都造成了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中的一些不稳定因素:由于合作组织内部运行机制不规范,利益联接机制不健全,组织内部对如何确保会员利益和保持组织顺利运转之间没有做到平衡,有利就合,无利就散,遇风险就垮,相互毁约的事情便时有发生。

    2、合作经济组织依托经济实体,不利于成员利益的保护。目前办得较好的合作社或协会多依托于某一经济实体或在发展后自办经济实体,这实际上使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作用发生了异化,从农民自助组织变成了企业的代理人,合作经济组织与成员之间的经济关系实际上是买卖关系,不利于农民利益的维护。这就不难理解虽然有很多农民有愿望参加合作经济组织,但大多数人仍认为合作经济组织和别的企业一样,是为赚农民的钱而建立的组织。江苏仅有不到四成的农户认为合作组织是由农民自发组织的、为农民提供服务的、不以赚钱为目的的互助合作组织。

    3、农民合作组织的法律地位尚未得到明确,直接影响了合作社的运营。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一部《合作组织法》,使得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作为“民办、民管、民受益”的专业合作组织,其法律地位得不到明确,在法人登记、征缴赋税、贷款等方面缺乏必要的适用法律依据。这种状况已经给其经营活动带来了种种不便。首先,由于没有明确的法律地位,银行、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不敢给农业合作社贷款,更没有机构敢给农业合作社担保;其次,农业合作社没有资格对外签订购销合同;更严重的是,一旦出现对外利益纠纷,农业合作社根本无力承担随之而来的法律经济责任。由于合作社和协会的法律地位不明,在市场交易中难以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为了规避不明的法律地位,多数合作经济组织便纷纷依托经济实体,使合作经济组织的性质的职能发生了不利于维护农民利益的变化。

    4、股份合作制虽好,但其要求较高,目前来看,还难以在全省普遍推广。尤其是苏南推广的村股合作社(社区股份合作社),实际上是建立在原来苏南村集体的资产较为雄厚的基础上,股份化后,农民有利可图。但对苏北和苏中的部分地区,相当多的村集体资产是负值,有些甚至是负债累累,股份化后农民反受其累,目前来看,这种模式尚难在全省普遍推广。农民自愿组建的股份合作社,一般地对参股的农民要求也较高,也不太适合一般农民。

    5、在龙头企业带动型的组织模式中,农民和公司是一一对应关系,农户和该地区唯一的龙头企业挂钩,企业处于垄断地位,不利于农民利益的保护。公司虽然宣称和农户结成的是“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利益机制,但由于龙头企业过少,一定程度上存在垄断现象,相互间缺乏竞争,在与农户的合作中经常处于优势地位,在信息的获取和价格的制定中双方信息也不对称。这样容易造成企业从本位利益出发,出现合同附和化现象,使农民利益在垄断低价下受损。而且,一旦市场变化,企业经营不好,违约和毁约会给农民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

    同样出于利益的考虑,农业龙头公司更乐意从事获利快、周期短的项目,真正从事农产品深加工的不多,对农民增收的效果不明显。农产品的加工程度决定着农产品的增值程度。越是精深加工,增值程度越大。而龙头企业中,从事农产品精深加工的并不多,其增值的空间相对也较小,2003年省级龙头企业的平均利润低于以农产品为原料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的利润。这意味着即便给予财政、金融和税收等方面的优惠待遇,多数龙头企业在经营活动中仍没有获取较高的利润,这就决定了龙头企业向农民返还利润的难度和带动农民收入增长的难度。

    6、目前模式主要解决农产品销售环节的组织问题,而产前和产中等诸环节并没有瘦到关注。而实际上产前、产中有大量的需要农民组织起来运作或组织起来运作更有利的事,如统一购买种子、化肥、农药等生产资料。和分散购买相比,组织起来农民有更多的选择机会,可以处于更有利的谈判地位,可以节省费用,降低成本,购买到假冒伪劣产品的可能性也大为降低。

    四、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的建议

    1、龙头企业应更多地涉足农产品深加工,不能仅仅停留在运输和初级加工阶段。由于农产品运输和初级加工的利润空间有限,龙头企业在经营中和农民争夺利润的现象时有发生,龙头企业应更多地涉足农产品深加工,向农产品加工的广度和深度进军,以创造更多的价值,这样才有可能更多、更好地向农户返还利润。

    2、放开资金进入农业的门槛,扩大竞争,让农民在企业的竞争中获益。充分放开资金进入农业的渠道,不论规模大小、资本性质,只要涉及农业生产,农民在与之挂钩后能获益,就应该享受政策优惠待遇。这样可以鼓励更多的农业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可以提高企业在市场上的机会成本,进而提高其均衡价格,使农民、农业真正从农业产业化中受益。

    3、村委会应发挥其应有的经济职能,组织村民共同应对市场。目前来看,村委会完全可以在农业生产资料、生产工具的购买和农产品的销售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根据我们2002年的调查:由于粮站收购标准高、要求严,当年新上市的稻谷相当部分卖给了个体收购商,单价为0.51至0.52元/斤(粳稻);而一些米厂和食品加工厂也需要大量的稻谷,收购价是一斤0.54元左右,收购商每斤就赚取了2到3分钱的利润。如果村委会将更多的精力用在发展村级经济上,在农产品大量上市时及时捕捉需求信息,组织村民集中对外销售,以较优的价格出售是完全可能的。

    4、政府放开那些仍然有赢利条件的涉农领域,比如生产资料供应、农产品的储运、销售、加工,农业金融、保险等,允许或特许农民组织起来的合作组织进入这些可以通过规模经营产生收益的领域。这就要求政府在农村政策安排上能够做到放开垄断,把那些涉农部门控制的赢利领域让给农民。这样,合作社或专业协会才能有较大的经营空间和盈利空间。

    5、尽快出台《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法》,着重规范农民合作经济的组织建设、内部管理和法律地位问题。从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状况看,它既有行业管理的职能,类似于行业管理协会,如养兔协会、果业协会等;又具有合作社的性质,为社员提供与农业生产和产品销售相关的各类服务;还具有企业的性质,为成员谋求最大限度的利益。因此,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一般的社团法人,又不同于一般企业法人,而是介于二者之间的特殊法人。建议在立法时考虑其多重性质,定位既要让合作组织能便利地开展服务,也要考虑到其盈利的特点,以便其尽可能地为组织成员谋取利益。

    据了解,浙江省已经制订了国内第一个关于农业合作社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条例(草案)》,目前正在初审阶段,这将为浙江农业合作社的发展扫清最大障碍。江苏作为农业大省和农业强省,理应更加积极主动地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尽快健康发展。在尊重农民合作需求与意愿的前提下,积极采取包括立法在内的多种手段,为合作组织的健康快速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以降低合作组织的制度创新成本和运营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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