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制度--评新上市规则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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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 08:16 上海证券报 | |||||||||
    根据沪深证券交易所发布的新的股票上市规则,从今天起,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交易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并且符合一定条件的,可以向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     上市公司向交易所申请暂缓披露,同时需说明理由和期限,必须具备拟披露的信息尚未泄漏、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
    由于涉及到商业秘密的信息披露可能会对上市公司造成较大的影响,从而给竞争对手制造机会,不利于公司利益,同时间接损害到公司全体股东的利益,因其特殊性,暂缓披露有其必要性和积极的一面。但是何种拟披露的信息是属于存在不确定性应该有具体的细则予以界定,否则就易形成拍脑袋决定的弊端。     如上市公司的股权转让、兼并合并等收购重组行为所涉及的谈判一般是一个复杂缓慢的过程,在这过程中必定存在着较大的不确定性,如果此时上市公司暂缓披露,同时又具备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的条件,但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士在书面承诺后又在缓冲期通过其他渠道买入公司股票,最终通过信息公开披露后股价上升兑现利润,这种行为又如何予以监管?     虽然确定重大事项首次披露的时点并细化持续披露的要求比较完整,形成决议、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等都需要及时披露,但在只有意向及商讨过程中的信息泄密是很难予以监管的。     在修订后的股票上市规则中新的信息披露制度还存在一些较难理解的模糊之处,在衡量具体可暂缓披露的申请案例中还缺乏统一清晰的标尺。上市公司向交易所申请信息暂缓披露,就表明控股股东或董事会对拟暂缓披露的信息是知悉的,而公众股东及其他性质的法人股东会由于暂缓披露而导致信息知情权的不对称,暂缓披露的这段期限就是信息不对称的时间周期。在目前不少上市公司信息披露还很不规范的市场环境下,无形中可能会给某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不规范的控股股东及其控制的董事会提供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拖延披露时间的条件,也会在暂缓披露期提供由于信息不对称造成的内部人利用掌握的信息资源进行权力寻租的空间。     在交易所从保护公司利益出发进行信息披露可暂缓实施的前提下,在避免投资者受不确定的信息误导的基础上,如何提高控股股东的诚信及完善暂缓披露期事后监督考核则至关重要。新的信息披露制度需要市场经过实施积累后制定更周密及高效透明的信披制度来予以补充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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