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庆华
该不该收取电子警察曝光费,这一话题去年曾在南京引起广泛讨论,在公众、媒体、法律专家共同声讨下,南京的电子警察曝光费于今年5月1日废止。
然而这一广遭非议的规定,如今在安徽合肥依然堂而皇之地执行着,只要机动车违章
,驾驶员除交纳规定的200元罚款外,还要不折不扣地交纳150元媒体曝光费。
电子警察是近年来为保障城市交通安全而实行的一项监管措施,它的出现的确使交通违章现象得到有效的控制。依照交通法规对那些违章违规者进行必要的处罚,使其提高安全行驶意识,理所当然。但违章曝光费这一本属执法管理成本的支出,却要由驾驶员埋单,这恐怕就是典型的霸道行政了。如果按行家的测算,罚款中只用了1/3支付公告费,那么其余的2/3的费用流向哪里,用到何处,公众并不知情,交管部门也不想广而告之。
那么,这笔费用有没有依据?回答是否定的。收取曝光公示费首先违背了我国行政处罚法中关于“法定处罚原则”的规定,即:凡法律、法规、规章未予规定的,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合法组织均不能处罚。而电子警察曝光收费一事至今既无法定,又无相关司法解释,其行为显然是违法的。收取曝光费还违背了“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即对违法当事人同一违法行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同一依据给予两次和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
交管部门称,违章曝光费是经省物价局批准的正式收费项目,不属乱收费,实际上是把物价局的文件当成了乱收费的挡箭牌。虽然财政和物价部门的确有权审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但是,设立或审批收费项目必须要有法律依据,没有法律依据的收费项目,就是物价部门批准了,也不合法。
交管部门本是执法部门,应该依法行政,收取法律许可之外的任何费用,其本身就涉嫌违法;而新的《行政许可法》在实施伊始即被束之高阁,安徽交管部门依然我行我素,继续乱收滥罚,这难道不是一种无视法规尊严的行为么?这说明在我们的执法体系中,基层单位的法制意识还相当薄弱,对利益的追逐还占据着相当重要的位置。基于此,有必要对行政许可问题上的“不作为、乱作为”进行重罚,才能触及某些人某些部门的灵魂,也才能确保政策法规的严肃性和有效性。
面对社会公众的普遍不满和于法无据的行政乱收费,安徽交警部门应该高度重视民意,依法行政,尽快对电子曝光费进行取缔。否则,人民交警的形象在公众心目中就会大打折扣。
《市场报》 (2004年12月10日 第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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