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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保险公司之囿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10日 02:03 人民网-国际金融报

  张辉

  到今年12月11日,入世的三年里,外国保险公司在中国以合资或设立非寿险分公司的形式在中国的保险市场占据了一席之地。

  按照入世时WTO的相关文件,中国保险业在企业设立形式、地域限制、业务范围都有了
一些新的变化,这些变化主要有:设立形式方面,继2003年外国非寿险公司的设立形式不受限制后,外国寿险公司的设立形式也不受限制,意味着将会出现外国寿险公司的分公司或独资子公司;地域限制方面,外国保险公司将享受与中国保险公司一样的国民待遇,意味着境内的任何地域都有可能出现外资保险公司的身影;营业范围方面,外国寿险公司将拥有向中国公民和外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的权利。

  上述一些变化,使得入世时对我国保险业做的保护措施基本已经不复存在,市场上对于这些变化的反应不一。舆论认为,外资保险公司资金力量雄厚,凭借其管理优势和资金优势将会扩大其在境内保险市场上的份额,对其他中资保险公司产生冲击;部分中资保险公司认为,依靠本土优势、人文环境和社会土壤,外资保险公司不会对自身造成很大的冲击;也有观点认为,由于外资保险公司的产品定位和发展战略与中资公司不同,因此外国保险公司在境内不可能也不需要迅速的扩张和发展。

  与外资保险公司相比,中资保险公司在资本规模和管理服务有相当的差距,但是,我认为,由于缺乏本土优势和保险文化的亲和力,外资保险公司的优势未必可以发挥得淋漓尽致。

  外国保险资本进入中国保险业或者是成立合资公司,或者是成立分公司,或者是成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独资公司。根据保险公司经营的性质,当保险公司在短期内迅速扩大自己的市场份额,扩大自己的保费规模时,面临的最大的问题就是偿付能力问题,在寿险公司中这一问题更加首当其冲。解决偿付能力的方式主要有增加资本金、发行次级债或者上市募集资金,基于目前国内资本市场的情况和采取次级债解决偿付能力的一些问题,增加资本金成为外资保险公司成为的首选,而增加资本金意味着需要从母公司抽取大量资金。

  目前,世界各国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都有着严格的监管,中国保监会也正在制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同时,为了建立完善的保险市场的退出机制,对保险保障基金的提取也有了更严格的规定,最重要的是在中国目前的税收政策下,保险一直是税负较重的行业:需要缴纳55%的所得税,8%的营业税和15%的调节税,远远超过了英、美、日等国家的水平,此外,还要面临1%—2%的保险监管费用。在这样的条件下,希望同为金融保险集团的母公司拿出大量的资本金投入到较短时间内无法获利的中国保险市场需要很大的魄力。这也是目前国内迟迟没有大量出现外商独资非寿险保险公司的原因所在。

  在各国的保险市场上,与财产保险业务相比,人身保险尤其是团险业务的规模都占有绝对的优势。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都有被保险人的详细的个人资料,在今年12月11日后,外资保险公司将可以经营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当外资保险公司拥有的仅是普通的老百姓的个人资料时,没有什么大的问题;但当被保险人是一些国家重要机构的负责人,或者团险业务涉及到国家的重要机构时,就涉及到极其敏感的金融安全问题,

  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保险市场上面临最大的问题仍然是中国国民的接受度。一些外资控股的保险公司或者是国外保险公司在国内的分公司将其客户定位于其本国的企业,将盈利目标定位于承保利润而不是市场规模既是对市场的准确把握,也是一种无奈之举。

  《国际金融报》 (2004年12月10日 第十七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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