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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部分进口三氯甲烷征收反倾销税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 16:45 中国化工报

    商务部发布2004年第81号公告,公布对原产于欧盟、韩国、美国、印度的进口三氯甲烷反倾销调查的终裁决定,决定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的进口三氯甲烷征收32%~96%反倾销税。

    根据终裁公告,自2004年11月30日起,进口经营者在进口被调查产品时应按终裁确定的税率(32%~96%不等)缴纳反倾销税,期限为5年。该产品在中华人民
共和国海关进口税则号中列为29031300。另外,商务部与德国LII欧洲有限公司等5家企业签署了价格承诺协议,这5家企业不适用反倾销税措施。

    据了解,商务部于去年5月30日对被调查产品发起反倾销立案调查。2004年4月8日,商务部发布了本案初裁公告,并决定对该被调查产品采取临时反倾销措施。初裁后,经进一步调查,商务部最终裁定存在倾销和实质损害,且倾销和实质损害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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