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记者 杨雪婷 通讯员胡浩立)昨天,新交法实施后,保险公司先行承担赔付责任的第一案在石景山法院宣判,人保石景山支公司被判先行赔付第三者的医药费。此案判决结果将对今后同类案件的审理起到示范作用。
今年9月1日,骑车人曾令芬骑自行车经东城区某人行横道横过道路,北京某公司副经理唐小兵乘坐驾驶员田广卿驾驶的一辆捷达轿车将曾令芬撞伤。唐小兵和田广卿向曾令芬先
行支付了医药费4万多元。
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东城交通支队认定,此次交通事故曾令芬承担主要责任,驾车人田广卿承担次要责任。因在今年4月13日,车主唐小兵向人保石景山支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险金额10万元,遂要求保险公司理赔,遭拒绝。随后唐小兵将人保公司诉至法院。
人保石景山支公司称,根据保险合同规定,因交通事故对第三者造成人身损坏和财产损害,应在治疗终结后,保险公司根据相应的支出单据进行赔付,但至今第三者仍未出院,相关医疗费用尚不确定,因此无法理赔;而且唐小兵与人保公司签订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是商业保险性质,而非强制保险,故不应适用新交法第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唐小兵与人保石景山支公司所签订的保险合同是在新交法颁布之后,生效之前,而保险事故是发生在新交法施行之后,保险公司在交通事故中的垫付义务应该超越保险合同义务,成为法定义务,因此人保石景山支公司应依据新交法规定,在唐小兵投保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责任限额10万元范围内,赔偿第三者曾令芬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即支付唐小兵垫付的4万多元人民币。J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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