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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状告物业乱收初装费败诉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9日 09:10 新京报

  旗舰凯旋业主认为,物管公司替开发商收取天然气管道初装费属不当得利

  通州法院判决业主自觉交费视为认可收费,但也有律师称收费约定本身不合法

  本报讯 (记者张学冬)

  本报曾经报道的通州楼盘旗舰凯旋业主起诉旗舰凯旋物管公司,认为物业公司替开发商收取4200元天然气管道初装费属不当得利一事,近日做出一审判决,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决驳回起诉业主的诉讼请求。业主表示对判决不认可,将继续上诉。

  业主此前曾拒绝交纳该笔费用

  据业主白先生介绍,此前旗舰凯旋业主因认为开发商收取4200元天然气管道初装费用属于不合理收费,2003年曾在入住时拒绝交纳该笔费用,但是开发商明确表示,只有完全交纳了入住时开发商出具的所有收费项目,业主才能收房,在此情况下业主交纳了该笔费用。业主入住后,向有关部门咨询得知,物管公司替开发商收取的天然气管道初装费无合法根据,属于不当得利。

  而物管公司则认为收取天然气管道初装费是受开发商的委托代收,业主在购买房屋时,开发商已经公示告知业主入住应交各项费用,业主是在明知上述情况的前提下,自愿交纳了该笔费用。为此,业主以物管公司不当得利为由,将代替开发商收取该笔费用的物管公司起诉到法院。

  业主:“交钱就认可”的判决不合理

  通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为,公民、法人的民事活动应遵循诚实和信用原则。业主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已知道入住时另需交纳天然气管道初装费,且在开发商为其出具的购房所需费用表中客户确认一栏签字认可,并向物管公司交纳了该笔费用;而未签字认可的业主依物管公司要求自觉履行交纳了该笔费用,故该行为应视为对物管公司收取天然气管道初装费的认可,驳回了业主的诉讼请求。

  业主白先生表示,他们认为一审法院“交钱就是认可”的判决不合理,物管公司替开发商收取的该笔费用属于重复受费,是一种违规收费行为,同时业主表示继续上诉。

  有律师认为,收费约定本身不合法

  对此,北京开创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王飞认为,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天然气管道初装费已经计入商品房的开发成本中,因此新商品房收取天然气管道初装费不属于法定收费项目。也就是说,开发商这一收费约定本身就是不合法,收费的前提是错误的。既然此项收费属于不合理收费,那么法院的判决值得进一步商榷。报料线索一经采纳,奖金至少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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