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定手续的程序如何?
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确定手续的程序如下:
(1)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窗口收件并将资料转矿产资源管理处。
(2)矿产资源管理处主办人对资料进行分析后,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①主办人能基本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提出意见并报处领导审批后,以矿产资源管理处的名义告知土地利用规划处是否需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才进行预审,同时抄送建设用地处和产权地籍处。②主办人难以确定是否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委托市综合勘探大队的专业技术人员对资料进行分析(是否需要到现场踏勘视具体情况而定),由市综合勘探大队的专业技术人员向矿产资源管理处提出是否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意见。矿产资源管理处对市综合勘探大队专业技术人员的意见进行审查并提出是否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意见,不需要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以矿产资源管理处的名义告知土地利用规划处是否需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才进行预审,同时抄送建设用地处和产权地籍处;需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的,告之申请单位,由申请单位自行选择勘探单位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
(通讯员 穗房宣)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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