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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债券不能盲目发行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 09:07 中国经济时报

  实习生 李晓晔

  “虽然我国地区政府和民间有此需求,发行市政债券的市场条件也在改善,但我们不能盲目发行市政债券”,这是11月28日在中国人民大学逸夫会议中心举办的“市政债券、宪政秩序与公共政策学术研讨会”几位专家达成的共识。

  中国社会科学院胡必亮认为,目前条件还不成熟,要推行“市政债券”必须先解决四大瓶颈问题。一是政治体制的问题。发行市政债券,要求地方政府是独立的发行主体,有独立的财权、立法权。对每一次发债都进行立法,严格按法律办事。另外现行《预算法》规定:地方政府不得发行债券。可见,现行的法律框架对发行公债说“不”。二是发债主体政府的信誉级别由谁来评定呢?哪个机构去给政府评信誉级呢?而没有秩序的话,政府是没有信誉可言的。三是缺乏独立的监管部门。众所周知我国的监管部门是隶属政府的,由政府来管政府,官官相护,监管也会出问题。四是缺乏相应的配套制度。比如保险制度、透明的信息披露制度、完善的财经税制。

  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夏业良教授也认为:“发行市政债券的时机很重要,如果时机不成熟的条件下去发行债券,可能会使宏观失控。而且地方政府的清偿能力得不到保证。还可能导致地区差异扩大。”

  国家发改委宏观经济研究院的丁元竹谈到:“市政债券不仅仅是个经济问题,它有很多风险,在现有体制下风险不可避免。它关系到社会生活的其他方面,我国发债一定要慎重。发行市政债券是解决当前城市化建设资金不足的一项可行的融资手段。而城市化又是解决“三农问题”和“统筹城乡协调发展”的根本。并且我国现在进入了完善各项制度的阶段,我们可以通过发市政债券来完善法律体制、金融体制和政府管理体制。但是,先要选择条件成熟的地区进行试点。事前慎重设计制度;事中严格监管;事后对风险进行管理。不光要进行试点,还要进行模拟和演练,避免像其他政策一样,试点有效,全国通用就失效的情况。还要严格贯彻执行法规,充分考虑到当前风险,象不良资产、财政风险以及政府借债及其担保。”

  国家发改委经济研究所王元谈到:“发行市政债券需要有明确的偿还与救援机制。目前我们探索我国发行市政债券的道路应该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实施“两步走”战略。第一步先从条件相对成熟的债券品种开始探索,推出比较规范的“公用企业债券”;第二步,待条件比较成熟后推出“地方公债”。最后形成集合意义上的“地方债券”或“市政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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