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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托普(000583)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8日 06:32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ST托普(000583)诉讼及诉讼进展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一、 诉讼公告

  1、本次诉讼的受理情况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受理了北京中庆现代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中庆公司)诉四川托普电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托普电脑公司,本公司持有该公司82%的股权)买卖合同纠纷案。

  2、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03年3月10日,北京中庆公司与托普电脑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托普电脑公司向北京中庆公司购买总价款为93.41万元的教学信息系统产品,同时约定货款于收货并验收合格后15日内支付,逾期付款按逾期部分金额的日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合同约定后,北京中庆公司将合同约定货物发送给托普电脑公司。托普电脑公司收货并验收后,于2003年3月27日对货物进行了确认,但托普电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货款,经北京中庆公司催要,仅支付了20万元货款,尚欠73.41万元未支付。

  北京中庆公司的诉讼请求如下:

  (1)托普电脑公司支付北京中庆公司货款73.41万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人民币121860.6元(违约金按日万分之四计算,从2003年4月12日计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04年5月31日);

  (2)托普电脑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本案尚未开庭审理。

  二、 诉讼进展公告

  (一)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滨江支行(以下简称:工行滨江支行)诉托普集团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托普集团)、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托普软件或本公司)借款纠纷一案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02年10月至2003年3月,托普集团共计向工行滨江支行借款12350万元,由托普软件为托普集团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的保证担保。但上述合同分别期满后,托普集团除了支付截止2003年12月20日的利息外,未履行还本付息的义务,托普软件也未履行连带清偿的义务。鉴此,工行成都滨江支行除要求托普集团偿还上述借款12350万元外,同时要求托普集团偿还尚未到期的借款19890万元,由提供保证担保的托普软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工行滨江支行提出诉讼请求如下:请求判令托普集团向中国工商银行成都滨江支行偿还32240万元人民币借款本金和支付至还清借款日止的利息和罚息;请求判令托普软件对托普集团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向原告承担连带清偿的保证责任;请求判令托普集团、托普软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详情请见2004年6月16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本次诉讼的判决情况

  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2004年11月15日做出(2004)川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对此案判决如下:

  (1)托普集团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工行滨江支行偿还本金32240万元及其利息(合同期内的利息按《借款合同》约定计算,合同期满后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关于逾期付款的规定支付,并扣除托普集团已经支付的利息,利息计算从借款之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

  (2) 如托普集团到期不偿还上述欠款,由托普软件对此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托普集团追偿;

  (3)案件受理费197万元,财产保全费45.052万元,共计242.052万元,由托普集团、托普软件各承担121.026万元。

  3、备查文件

  (1)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川民初字第17号《民事判决书》;

  (2) 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0406031)

  (3) 其他与本次诉讼的有关材料。

  (二)北京北大方正集团公司深圳分公司(以下简称:北大方正深圳分公司)诉托普电脑公司拖欠货款纠纷案。

  1、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2001年7月至2002年9月,托普电脑公司陆续向北大方正深圳分公司购进彩色显示器14寸1998台,15寸14051台,17寸704台。2002年10月28日,经双方核对后确认托普电脑公司欠北大方正深圳分公司4734140元。托普电脑公司于2003年还款共计175万元,尚余2984140元未付。北大方正深圳分公司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经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5月31日开庭审理,对本案判决如下:托普电脑公司向北大方正深圳分公司支付货款2977525元,并从2002年12月20日起至付清本金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对同期流动资金贷款逾期的规定支付逾期付款的罚息,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驳回北大方正深圳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托普电脑公司不服本判决,向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详情请见2004年7月23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本次上诉的判决情况

  经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2004年10月26日做出(2004)川民终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第二审案件受理费26372元,由托普电脑公司负担。

  3、备查文件

  (1)四川省人民法院(2004)川民终字第387号《民事判决书》;

  (2)本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0407041);

  (3)与本次诉讼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三)四川物润高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四川物润公司)诉北京托普高科软件有限公司(为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托普高科,本公司持有该公司77.8%的股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1、 本次诉讼的基本情况

  四川物润公司与北京托普高科于2002年6月17日签订《系统工程委托合同书》,约定四川物润公司为北京托普高科的项目提供设备并负责调试安装,合同总价款为573950元。其中,合同生效后7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60%即344370元;系统安装调试验收后5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的40%即229580元。合同签订后,四川物润公司履行了合同约定的全部义务,但北京托普高科仅支付了合同款413370元,余款未付。四川物润公司向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如下:要求北京托普高科支付四川物润公司货款160580元及违约金32402.8元(计算至2003年12月16日);由北京托普高科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经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审理,判决如下:北京托普高科给付四川物润公司160580元整;北京托普高科支付四川物润公司32402.8元整。

  北京托普高科不服判决,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详情请见2004年7月15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

  2、 本次案件的判决情况

  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于2004年10月27日做出(2004)一中民终字第9939号《民事判决书》,对本案判决如下:

  (1)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2)一审案件受理费5370元,由北京托普高科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5370元,由北京托普高科负担。

  3、备查文件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04)一中民终字第9939号《民事判决书》;

  (2)本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0407038);

  (3)与本次诉讼事项有关的其他材料。

  特此公告。

  四川托普软件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8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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