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指出,上市公司最近三年未进行现金利润分配的,不得向社会公众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或向原有股东配售股份;存在股东违规占用上市公司资金情况的,上市公司应当扣减该股东所分配的现金红利,以偿还其占用的资金。
《规定》指出,上市公司应建立和完善社会公众股股东对重大事项的表决制度,对于公司的一些重大事项,必须经全体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并经参加表决的社会公众股股东所持
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方可实施或提出申请。
为配合《规定》的出台,证监会同时也制定了关于上市公司网络投票、公开征集上市公司股东投票权的规定,将于近期推出。
《国际金融报》 (2004年12月08日 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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