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电昨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透露,从2005年1月1日起,港澳居民可在内地设立个体工商户,从事零售业、餐饮业、居民服务等经营活动。
工商总局日前印发了《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称,根据《〈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补充协议》的有关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将允
许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依照内地有关法律、法规和行政规章,在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个体工商户,无需经过外资审批。
《意见》明确了港澳居民所设立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范围:包括零售业(不包括烟草零售)、餐饮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中的理发及美容保健服务、洗浴服务、家用电器及其他日用品修理,但不包括特许经营。《意见》强调港澳居民个体工商户的组成形式仅限于个人经营,其从业人员不超过8人,营业面积不超过300平方米。(王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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