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透视上市公司问题高管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 11:45 证券时报

    在今年六七月间的44个交易日中,沪深两地上市公司受证监会立案调查和证交所公开谴责的次数高达26次,仅仅在7月,就先后曝出了江苏琼花(资讯 行情 论坛)、托普软件、伊利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深大通、茉织华(资讯 行情 论坛)等5家遭到立案调查的问题公司。

    问题高管留下资金黑洞

    近期,上市公司高管问题再次成为市场的焦点话题,一些公司高层管理人员频频被负面曝光,或失踪逃逸、不知去向,或东窗事发、身陷囹圄。出事高管总能牵扯出一大堆违法违纪事件,给上市公司造成巨大损失,但又几乎无一例外地,上市公司都成了这些损失的“买单人”,而最终是投资者受损。

    上市公司“问题高管”现象由来已久,也比一般的非上市公司突出而激烈。在实行上市资格额度审批制的情况下,一些企业为获得上市资格出现了官商勾结,权钱交易,比如康赛集团案,公司在上市过程中“八方出击”,以购送内部职工股的手段进行“资本运营”,使公司治理的内部监督机制失效,加上内部人控制和大股东操纵,使股东大会和外部监管失灵。

    上海证券交易所前不久在其网站增b旷上市公司诚信记录”栏目,由于详细披霹历年沪市公开谴责信息而备受关注。*ST宁窖(资讯 行情 论坛)管理层受到的公开谴责多达70人(次),大部分董事面1临多达三次的谴责。深交所的网站也显示,自1994年10月以来,共开出了117张罚单,对94家上市公司进行了公开谴责。2001年以来,受到公开谴责的公司家数,呈现增长的趋势,2001年至2003年分别为18家、19家(次)和19家,而2004年还没结束,受到谴责的公司却已多达26家,创出了历史新高。

    据不完全统计,去年一月以来,共有10位上市公司高管外逃,卷走的资金或造成的资金黑洞近百亿元。其中包括挪用公司资金7亿多元后“因病出国就医”的ST南华董事长何竟棠;留下40多亿元贷款“窟窿”后前往日本“养病”的奥园发展董事长刘波;以及在9.88亿元巨额担保面前“人间蒸发”的ST啤酒花(资讯 行情 论坛)董事长艾克拉木.艾沙由夫。另有统计数据显示,在今年六七月间的44个交易日中,沪深两地上市公司受证监会立案调查和证交所公开谴责的次数高达26次,平均两天就有一家上市公司收到监管层出示的“黄牌”。仅仅在7月,就先后曝出了江苏琼花、托普软件、伊利股份、深大通、莱织华等五家遭到立案调查的问题公司。

    据了解,目前问题公司和问题高管的主要违规违法行为包括信息披露不及时不准确、违规对外担保、大股东侵占资金等等。与前几年相比,违规担保问题依然相当严重,涉及到12家上市公司,这些重大关联交易既没有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也没有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大股东侵占上市公司资金行为,则是今年立案调查的重灾区,经过大股东“提款饥”式的多年侵占,许多公司基本被“掏空”。

    治理结构存在缺陷

    出现“问题高管”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其中内在原因是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缺陷或失效。简单地处理事故责任人,不能从根本上遏制“问题高管”的出现。从根本上找到造成法人治理结构问题的各方面原因,成为当务之急。

    长时期以来“上市名额”一直被用作国企改制脱困的工具,其结果:一是国有股比例畸大,二是公司良莠不齐,三是与大股东脱不清的干系。上市公司高管问题大多出在这三个方面。中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先天之“瘸”,是证券市场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的特殊现象,很少有公司能够幸免。

    流通股和非流通股的股权割裂是一大特色。控股股东的利益和外部小股东的利益常常不一致,甚至存在着严重的利益冲突。由于股权割裂,拥有绝对控股权的非流通股股东损害流通股股东利益的事件常有发生,并因此妨碍公司治理结构进一步完善。

    从发生高管事件的上市公司看,大股东滥用控制权而企业内部缺乏必要的制约机制,是关键性的原因。在产生“问题高管”的公司中,“内部人控制”问题往往表现为董事会的权力董事化甚至董事会权力董事长化,即董事会完全成了董事长一人的董事会。受贿、贪污、挪用公款是问题高管的主要罪行,而这几项罪行产生的深层次原因,就在于上市公司的“内部人控制”现象。“问题高管”控制下的董事会成为形式董事会。高层管理人员通过对公司的控制,进行利益输送,侵蚀中小投资者的利益。

    由此可见,产生“问题高管”的内在根本原因在于我国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上的严重缺陷,而就中国的国情来看,短时间内要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并非易事,必须“打持久战”。

    监管不力处罚不严

    在持续不断的监管风暴中,问题高管吃“黄牌”、问题公司遭遇立案调查的故事愈演愈烈。人们不禁要问,在日益严厉的监管重压下,上市公司高管为何还敢于“顶风作案”、以身试法?原因在于违规成本太低和处罚不力,不管公司的违规行为多么严重,监管层的最高惩罚方式无非是公开谴责;这种口头批评和十几万元的处罚,对公司高管们没有太大触动,实际效果也很难判断。

    行政处罚只能算是‘挠痒痒’,在遭受公开谴责后,上市公司往往只需发布致歉以及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的公告,就可以将一单牵涉几亿资产、几千万担保额的违规事件不了了之。虽然《证券法》规定了对上市公司违规披露信息的处罚规定,但从近几年公开披露的材料看,受交易所公开谴责后既有受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也有不受行政处罚的,而哪些必须受到行政处罚,哪些不必受到行政处罚,应受行政处罚中哪些必须受到警告,哪些必须受到罚款,哪些必须受到禁入,罚款的幅度如何分类分级确定,者6找不到相应的实体性处罚适用的规范性文件,故无法对号入座而只能等待。上市公司及其负责人即便是受到了处罚.几万、·几十万的罚款对他们来说也是不痛不痒,其象征意义远大于实质作用。

    监管机制的失灵和处罚不力又是多方面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比如市场发育不成熟、监管机制不完善、上市公司缺乏诚信、中们艮务落后等,要彻底改变监管层的尴尬境地,需要各方共同努力。总之,要加大上市公司的违规成本,使之像国外上市公司一样知道违规的代价是很大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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