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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山环保监管薄弱 局部地区出现失控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7日 10:47 中国经济时报

  记者王宁12月6日北京报道国家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今天通报了全国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执法检查的开展情况。此次专项执法检查发现矿山开采生态破坏和环境污染仍十分严重,大型矿山生态恢复困难重重,小型矿山乱采滥挖破坏生态现象普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监管薄弱,局部地区出现失控。

  目前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有:

  一是有些地方政府不重视矿山生态保护,矿山企业生态环境保护意识淡薄。部分地区对开展矿山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态度消极,有些地区检查不够深入、走过场。一些地方在政府的宏观决策中,重资源开发,轻生态保护,重项目审批,轻环境监管,对环境管理、环保执法行政干预的现象较为严重。一些企业为追求高利润至今还采用已经淘汰的落后技术和工艺,污染物无组织排放,企业管理混乱。很多矿山企业根本不知道要履行环保手续,要进行生态保护与生态恢复。

  二是矿山建设项目环境管理不到位。矿山环境保护工作涉及到环保、国土、安全监察、水利、林业等部门,大部分地区没有形成统一监管体系,没有真正落实生态保护与生态恢复的责任。环保部门虽对大中型矿山企业管理比较到位,但小型个体私营矿山企业“环评”和“三同时”制度执行率很低。

  三是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执法能力薄弱。对于地处偏远山区的矿点,环保部门普遍存在人力、经费、监管装备严重不足、执法手段无法保障等问题,执法者往往感到力不从心。

  四是矿山生态环境历史欠账较多,治理资金严重缺乏。由于历史原因,不少矿山未预留生态恢复治理资金,地方政府也未认真履行生态环境保护和治理方面的职责,造成许多矿山生态环境破坏存在无人“买单”现象。

  国家环保总局、国土资源部、国家安全生产监察管理局提出,下一步将采取三大措施,进一步加强矿山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一是建立健全矿山生态环境保护长效监管机制,严格矿山开采准入制度。

  二是完善矿山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加强矿山生态环境监管能力建设。

  三是进一步明确矿区生态环境治理责任,建立多渠道投资机制。明确地方政府是当地矿区生态环境治理第一责任人,建立矿山生态恢复保证金制度和生态补偿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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