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品名称不诚信
案例一: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是伤残保险。这种保险,对于一般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不负责给付。由于老百姓一般的意外伤害概念,经常包含了磕伤、碰伤等一般性的伤害,所以,许多人买意外伤害保险时,被意外伤害保险的名称误导了。
案例二:重大疾病保险。重大疾病保险是只保若干种特别的重大疾病的保险。所谓特别的重大疾病,就不是一般的重大疾病,其中多数疾病,都能很快置人于死地。
产品设计不诚信
案例一:投资型保险,保险的投资往往不是一般人理解的投资,其回报,也不是一般人理解的回报。但投资理财保险中,经常没有清晰、全面、公正的说明。
案例二:三年、五年返还型保险。这类保险,可以让人们三年或五年领取一次钱。许多购买者在购买时,往往误以为有非常高的回报率。但实际上,这类保险,根本没有那么高于其他保险的回报。保险产品设计者设计此类产品时,应用了普通人对金融知识欠缺而产生的思维“误区”。
招收人员不诚信
案例一:保险公司在招聘推销员时,经常列明不招收有从业经验者,理由是建立更好的企业文化。但实际上,保险公司这么做,往往还有一个不能直说的目的。对于保险推销员来说,推销保险,经常要从身边最近的人开始,也就是所谓的“展业先斩亲友”。显然,如果一个人已经有了从业经验,通常就已经展过了亲友的业。
案例二:招收所谓储备经理、理财顾问等等。许多保险公司招收推销员不说是招收推销员,说是招经理、招顾问。显然,一般人理解的经理、顾问不会是推销员。但在许多保险公司,却美其名曰储备经理、理财顾问等等。
案例三:入职培训。有大量的人在入职前被许以若干的底薪,然后才答应培训。但实际上,人们交过培训费,参加培训后上岗时才发现,所谓的底薪,是以立刻完成任务为条件的,销售任务如果不能在短期内完成,根本没有保底薪金。
销售过程不诚信
案例:推销员不如实告知免赔责任,夸大保险功能,不告诉消费者可以十日内退保,将保险投资储蓄功能夸大,将保险与银行储蓄进行不恰当的比较,谎称越小买保险越便宜等。
谭笑
追踪报道:
信报讯(记者仇兆燕)“最损害消费者利益的,不是保险霸王条款,而是保险的不诚信。”昨日,针对中消协公布的寿险和车险方面不平等格式条款,长期从事保险维权工作的谭笑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对中消协的指控,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教授认为,“中消协的指控只是个别公司的情况,并不能反映整个行业,其中有些反映了保险业目前存在的问题,但也有些片面。”
曾长期从事保险案件研究的邦信阳律师事务所的律师牟子建也指出,不论是从理论还是从实务角度看,中消协对保险的指控并不能完全成立,这些条款的内容是保险业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而消费者产生这样的看法的原因是由于他们对保险缺乏了解。
谭笑认为,保险业失信的危机大于“霸王条款”,保险代理人在推销产品时是按照保险公司要求的推销流程向客户进行介绍的,其中很多细节他们不会主动告诉投保人,在人们购买保险之后发生保险事故需要理赔时,才发现实际的情况与当初的介绍存在出入。
而针对“霸王条款”,谭笑说,除了提高人们对保险的认识程度外,保险公司还要尽快使保单通俗化,在一些容易引发问题的条款上应该加以注释,一些非常关键的内容例如退保有损失等应该加以突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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