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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OF实施主交易商制 深交所发布相关指引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6日 08:15 上海证券报

    一项旨在为基金市场发展作出探索与尝试的创新举措------上市开放式基金(LOF)主交易商制度今起实施。深圳证券交易所今日公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主交易商业务指引》,对主交易商的资格认定、履行的业务等作出了规定。

    据介绍,实施这项新制度目的有三:一是增强上市开放式基金场内交易流动性,提高交易效率,维护基金交易的稳定运行,从制度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二是提升
证券公司在基金市场发展中的作用。券商通过参与此项业务,可丰富自身的盈利模式,提高对基金运作情况的关注程度,进而提高券商对开放式基金的参与程度,推动基金销售与服务网络的建设;三是为今后其他品种的创新以及做市商制度的探索,积累经验。

    LOF主交易商制度有自愿参与、持续报价、协议管理三个主要特点。目前首批主交易商已经确定,这些主交易商的主要义务有两条:一是持续报价。当市场出现一定时间内无合理的买方报价时,主交易商应履行报价义务。二是持有一定的场内托管份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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