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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德水:依法打好首次中国经济普查攻坚战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5日 11:15 中新网

    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国家统计局局长李德水在12月31日第一次中国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即将来临之际,就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由来和前一阶段的工作情况、必须认真解决面临的几个突出问题、全面做好经济普查的各项准备工作发表谈话,强调普查登记的各项准备工作必须在这一个月内全面完成,为明年1月1日开始的普查登记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打好这场耗资几十亿元的攻坚战。

    以下是讲话全文:

    遵照国务院副总理、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组长曾培炎同志在全国电视电话会上讲话的要求,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成员中宣部、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民政部、中编办、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监总局等的领导同志都分别到各地进行经济普查的督察工作,国家统计局也组织有关人员分批下去了。主要是了解普查工作进展情况、发现一些问题。我这次来天津也是了解情况,向同志们学习的。刚才听了天津市统计局韩局长和河西区沈区长的介绍,了解到天津市在经济普查工作中做了卓有成效的工作,有许多创造,深受启发。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由来和前一阶段的工作情况

    按计划去年是要进行第二次全国第三产业普查的,但由于SARS的冲击与影响而未能进行。后来,我们经反复研究,借鉴国外经验从改革的思路出发,将第三产业普查与工业普查、基本单位普查以及建筑业普查合在一起统称经济普查,并报告了国务院。党中央、国务院对这项普查工作非常重视。去年11月12日,温家宝总理主持召开的国务院第28次常务会听取了关于经济普查的汇报,并决定同意进行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去年12月2日,国务院下发了《关于开展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的通知》,并成立了由曾培炎副总理任组长的国务院第一次全国经济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标志着这项工作正式全面展开。今年9月5日,温家宝总理签发国务院令,正式颁布实施《全国经济普查条例》,在我国普查历史上是第一次由国务院颁布条例。这为经济普查工作从法律上、制度上提供了重要的保障。这次经济普查的对象可能涉及我国境内从事第二、第三产业的约500多万个法人单位、700多万个产业活动单位和2300多万个个体经营户。经济普查所涉及的经济总量预计将占全国经济总量的85%以上,沿海地区可能达到90%。经济普查是一项十分重要、工程浩大的国情国力调查。它对于政府宏观决策、制定国家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非常重要,对市场主体---企业和个体户的经营活动也是非常有用的。这是一件利国利民的大事。通过普查摸清家底,了解新形势下的新情况、新问题,也是各级政府非常迫切的愿望。这次全国经济普查的内容丰富、任务繁重,各项工作都要做好,特别要注意彻底摸清第三产业情况。我国的第三产业比重明显偏低是一直困扰我们的问题。这是在长期计划经济体制下,重物质生产部门、轻非物质生产部门的结果。从我们统计工作上看,第三产业的统计指标体系和统计制度方法也很不完善,漏统问题可能比较严重。

    在国务院经济普查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在曾培炎副总理的直接关心、指导下,前一阶段的工作是很有成效的。各级普查办公室和统计部门做了大量工作。机构建设、普查方案设计、数据处理软件设计、人员抽调和培训、经费落实、相关设备和物资购置、宣传动员及单位清查等工作都有条不紊、扎扎实实地进行,并已基本完成,对已经取得的成绩应充分给予肯定。这与全国各地、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以及广大人民群众、各有关单位的大力支持是分不开的。全国共动员了近1000万名普查员和普查指导员,将耗资几十亿元的浩大的系统工程正在全国轰轰烈烈地进行,总的形势确实很好。

    二、必须认真解决面临的几个突出问题

    经济普查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还有一个月就要正式普查登记(经济普查的标准时点是今年12月31日),我们马上就要进入实战阶段了。根据前一阶段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带队到各地督察所了解的情况,当前的经济普查工作也还存在一些问题,必须引起高度重视。最突出的问题有三个。

    一是调查对象有思想顾虑。从各地情况看,绝大多数调查对象是能积极配合的。但确有少数单位特别是有些中小企业和个体经营户对经济普查的意义认识不足,而且心存疑虑,不肯有效地配合,甚至有将调查员拒之门外或门难进、脸难看、态度恶劣、不讲真话、敷衍了事、随便说一个数等现象。这是一个严重的问题。如果在正式登记时填报数字大打折扣,汇总的数就会严重失真,这还了得?这个问题如果不马上采取措施,普查数据质量将无法保证,普查工作将失去意义。

    二是统计部门本身产生了思想顾虑。有些省、区、市的统计部门通过前一阶段的初步摸底特别是单位清查之后,发现经济普查的结果可能与年报数、定报数有较大差距,有的可能高、有的可能低甚至低很多,这如何处理?有些地方已经提出这一问题,当地政府甚至要求统计局搞好经济普查数与年报数、定报数的衔接,要差不多、过得去,提出要人为地修改、矫正普查数据。这很危险呀!如果强调与年报数一致,我们何必要这样兴师动众地搞普查呢?这不多此一举吗?

    三是部分地区普查经费还不落实。主要是区县、乡镇或街道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区县、乡镇和街道普查经费还不落实,连普查员必要的工作经费都没有保证。而经济普查工作中大量的数据采集、入户调查、数据录入等都是靠区县、乡镇完成的。工作量最大的是他们,但恰恰是他们的经费落实得不好。国家、省、地三级的经费落实一般还比较好。

    以上三个问题处理的好坏将直接影响普查数据的质量,特别是第一和第二个问题即“两种顾虑”更可能成为整个经济普查工作成败的关键,决不可掉以轻心。

    我想对这些问题谈几点意见。

    第一,要树立法制观念,坚持依法开展经济普查。接受、配合、支持政府调查,特别是这样一项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每一个公民、每一个法人神圣的义务和责任。这一条无论如何要讲清楚。如果抵制拒绝调查或填报假数、瞒报,那就是违法的行为。我们一些同志、一些企业和个体经营户的法制观念还比较淡薄,认为这是统计部门找麻烦,把经济普查当作额外的负担。殊不知这是《统计法》和国务院颁布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明确规定的,是每个公民和法人的义务和不可推卸的责任。开展经济普查也是为大家好。没有国家的发展,哪有企业和个人的发展。树立法制观念,大力宣传法律是很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4条指出,“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体经营户都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积极参与并密切配合经济普查工作。”这讲得很明确。条例第8条、第9条也讲得很清楚,“经济普查对象有义务接受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的调查,经济普查对象应当如实按时填报经济普查表,不得虚报、瞒报、拒报和迟报经济普查数据。”第25条规定“各级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各地方、各部门、各单位的领导人对经济普查机构和经济普查人员依法提供的经济普查资料不得自行修改,不得强令或者授意经济普查机构、人员篡改经济普查的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有些地方、有的统计局强调普查数据要与年报数据相衔接,不能高了,也不能低了,这不是要篡改普查数据吗?篡改经济普查的数据是犯法的行为。这是绝不允许的。条例中还指出,“自行修改经济普查资料,编造虚假数据或者强令、授意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虚假数据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纪律处分。经济普查人员自己参与篡改经济普查资料或者编造经济普查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给予通报批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经有关部门和单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条例中明确规定,对于普查对象违法的三种行为:一是拒绝或者妨碍接受经济普查机构经济普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的,二是提供虚假或者不完整经济普查数据资料的,三是没有按时提供与经济普查有关的资料,经催报后仍未提供的都属于违法行为,都要受到法律的追究。我们一定要以法律为武器,高举《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的旗帜,来做好普查工作。统计系统的干部必须自觉模范地遵守《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还必须明白这两件法律、法规不只是用来约束调查对象的,更要用来规范我们自己的行为。执法者犯法,“罪”加一等。

    第二,要耐心细致地做好调查对象的宣传解释工作。要深入宣传经济普查的意义。没有国家的富强,企业和个人也是不会有好的发展的。如果你向国家提供假的数字,就会影响国家经济政策的制定,最后还是害了你自己,这些道理要讲清楚。各地统计部门要发动群众,开展丰富多彩、生动活泼的宣传活动,还可以让调查对象现身说法,用正面的典型来教育大家。

    第三,必须对广大普查对象作出承诺,彻底打消他们的思想顾虑。普查条例第33条明确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目的,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这也是国务院对调查对象作出的庄严承诺,我们要大张旗鼓地宣传这一条。国际统计界普遍认为政府统计或官方统计(包括普查)工作有两大支柱。一是作为政府统计或官方统计具有法定的强制性,调查对象必须无条件地接受调查。我们的经济普查当然是政府行为,是在国务院直接领导下开展的。二是统计部门必须保护调查对象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如果没有这一条承诺,统计工作包括普查是很难做好的,这是国际上多少年的经验总结,也是统计工作的一项基本原则。《条例》第33条就是为了解决这个问题的。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我们一定要为其保密,保守它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条例》规定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的目的,就是说不得作为其他用途。经济普查的目的是什么?就是为了把握经济的总量,分析经济结构,为科学开展国民经济核算提供重要依据,从而为制定宏观经济政策、为各级政府制定发展规划和经济政策服务,同时为社会公众包括企业等服务。决不是要通过经济普查来查企业或个体户有没有偷税漏税、查他们违法违纪的问题。经济普查没有这项功能,也没有这种责任,普查的数据也就不能用于这些方面。如果用于这些方面,那谁敢向你说实话。对此我们一定要作出郑重的承诺、庄严的承诺,我们决不用于其他方面,严格限定用于经济普查。《条例》还规定,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不作为任何单位对经济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所谓任何单位当然是包括工商、税务等部门,检察院、法院都在里头,任何单位无所不包。无论任何单位都不能把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作为对普查对象实施处罚的依据。你要查案另外查去,不能用普查这个数。这两者必须完全脱钩,这个规定应该讲清楚。过去你犯了错、违了法例如偷税漏税,也不能因为你现在报了真数而罚你的税。相反,如果哪个部门、单位以经济普查取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作依据去处罚普查对象,这个部门、单位自己就违背了条例的规定,就是犯法,同样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为了实现这个承诺,还要有一些措施作保证。最基本的一条就是各级各地普查办不得将经济普查中获得的单位和个人资料提交或透露给其他有关执法单位。谁透露出去谁就是违法。这也是一条铁的纪律,是政府统计信誉的根基。二战期间,美国政府为了冻结住在美国的日本侨民个人资产,罗斯福总统下令国家普查局提供有关资料,而遭到普查局的断然拒绝,却让总统找中情局等部门去调查。这个案例至今仍为国际统计界传为佳谈。我们一定要让调查对象完全放心,不要有任何顾虑。我们要大力宣传《条例》第33条的精神。有的地方还有一些创造,例如组织普查员和普查对象签一个承诺书,普查员代表政府承诺的就是这一条,谁拿普查资料为依据进行处罚,你找我,我帮你打官司。我保证不这样做,别人也不这样做。调查对象则签字承诺如果我报给你的数字是假的,我承担法律责任,你可以处罚我。这样的签字很有约束力,是一个很好的办法。这样做,调查对象也就放心了。因为调查员的行为不是个人行为,他是代表政府去的,是代表政府作出承诺。承诺函是由政府出的,让调查员签个字而已。普查机构是政府的机构,这是以国务院颁布的《全国经济普查条例》第33条为依据的,这就是法律依据。还有的地方搞了普查员宣誓活动,这些都值得推广。

    第四,关于一些地方政府和统计局提出的普查资料与年报数据衔接的问题。经济普查的根本原则和第一位的任务是摸清家底,搞准数字。决不能现在去考虑与年报、定报的衔接而篡改编造普查数据,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并且是极大的犯罪。因为不仅是违反了《统计法》和《全国经济普查条例》,而且浪费了国家这么多的人力、物力、财力。刚才说了这次经济普查需耗费几十亿元巨资、上千万的人力以及大量物资,还给我们的调查对象带来很大的工作量。如果一个地区数字错了,就会影响整体,全国的数据质量就会打折扣,就会受到影响;如果许多地方都这样干,我们的普查结果就会毫无意义,自己糊弄自己,大家辛辛苦苦白忙一场。如果这样做,我们怎么向党和国家交待,怎么向全国人民交待,又怎么对得起真心实意配合我们工作的广大调查对象?有些地方担心普查数字与年报数字差得太大。这有两种情况,一种是过去统计数据水分较少,由于经济发展太快、统计工作跟不上而漏统较多的地区,这下要冒出一大块。例如沿海某省,单位清查中就发现规模以上的单位数量比现有年报、定报数量大大增加,其中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增加了91%,有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增加了38%,批零贸易企业增加385%。另一种情况是过去的统计数据水分较多的,普查后可能水落石出、原形毕露,无法交代。对待这个问题,总的原则是应该面对和正视这个现实。普查结果与年报数据、历史数据出现差距是完全正常的,如果没有差距我们还搞什么普查。普查就是为了找出差距、追求真实,反映它的实际面貌。对普查结果可能低于年报数的地区,唯一的办法就是让企业如实填报,让个体经营户如实填报。如果原来就有水分,再加上普查对象给你打几个折扣,那就更惨了。只要调查对象如实填报就可以反映真实,这是一次机会。“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有些地区统计数字的水分是多年积累的,是几届政府走过来的。通过普查搞清楚了,对现任领导是一个解脱历史包袱的机会,可以有一个新的起点。在普查的过程中,要把普查结果和年报、定报数以及历史数的差距放到一边,先搁置起来,下步由国家统计局和大家一起共同制定统一的办法来处理。历史数据是可以调整的。美国每一次经济普查之后,或者在统计制度方法上有重大变动的时候,都对历史数据进行调整,而且调到1929年即大萧条开始的那年,好几十年往回调,逐年都调。我们至少可以调到1978年。调整历史数据是符合国际统计规则的。通过资料的不断完善与丰富,及时地修正我们的历史数据,还它真实的历史面目,这有什么不好呢?这是科学的态度,是负责任的态度,并不是什么见不得人的事情。我们统计上有一个术语叫修正,不叫修改,修改和修正一字之差却是完全不同的概念。修正是使历史数据更加接近实际。我们没有必要把历史数据看得那么重,何况历史数据有其历史的背景和特定的历史条件,还它的历史本来面目正是我们要做的事情。现在这个时候不能提出普查数据与年报、定报以及历史数据如何衔接的问题,提都不要提,更不能因此而干扰普查工作。这次普查一定要真干决不允许假干。这个问题没有商量余地。还有些同志担心,如果我这个省认认真真搞普查而别人不这么干,到时我就吃亏了。这种思想也是完全错误的。我们决不可把日常统计中左顾右盼、相互攀比、互不信任的坏习惯带到普查中来。总之,一旦发现谁在经济普查中人为修改数字、搞小动作都必须严肃处理。该通报的通报,该撤职的撤职。我们说到做到,哪个省的统计局局长敢这样干,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第一次经济普查办公室就通报他,并建议地方党委撤他的职,决非儿戏,就是要严厉一点。

    第五,要认真解决基层普查经费问题。刚才说到省一级好一些,地市级也好一些,关键是县乡和街道居委会,而普查的数据采集和大量普查工作要靠调查员和这两级去完成。这里要强调两条,一是国家和省市下拨的钱,该给区县的,一定要如数下拨,中间机构决不能以种种理由克扣。有的同志认为统计局工作条件较差,可借搞普查的机会,武装一下办公楼,买设备,买车。省局、市局包括国家局都不能有这种思想。普查经费一定要用在普查上,决不能挪做他用,这是基本的财经纪律。二是各级统计局特别是上级统计局要多体谅最基层的统计部门,要尽量挤一些普查经费支援基层特别是贫困地区。国家统计局也准备调剂一些钱给基层主要是贫困地区的县乡,这笔钱怎样保证直接到他们手里不让中间截留,怎样真正用在普查工作上还要很好地安排。我们宁肯自己手头紧一点,也要为基层多考虑,基层的困难比我们大得多。我希望各级财政、各级统计部门都来关心这件事情。

    三、全面做好经济普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11月20日,曾培炎副总理做了一个重要批示,我在这里向同志们传达一下。他指示:“各地区、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全国经济普查的领导,认真作好组织、宣传、教育、统计工作,特别要注意消除普查对象的顾虑,保障普查工作有效顺利地推进。”培炎副总理这个批示很重要也很及时,针对性很强。我们要认真贯彻落实培炎副总理的重要指示。

    昨天下午我们来天津以前,国家统计局和国务院第一次经济普查办公室联合召开了一个会,学习培炎副总理的批示精神,研究下一步的工作。会上决定:第一,要在12月份掀起一个经济普查宣传的高潮,12月是经济普查宣传月,要把火力烧得猛一点,气氛搞得热烈一些、生动一些。要针对当前存在的主要问题,更深入地做宣传工作。要利用电视、报纸、广播、网络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重点是要消除调查对象的顾虑,12月份宣传的重点也在这里。单位清查是普查工作最艰难的环节。这一关闯过去了,人也熟了。但如果调查对象心有疑虑,正式填报数字时打折扣,普查的数据质量就没保证了。第二,对统计部门本身出现的那些错误认识要坚决予以纠正。最近我们要发一个文件作出具体部署。第三,最近要通报一批在经济普查工作或统计中不配合或者故意隐瞒情况的典型案例。我们已掌握和搜集了一些情况,准备在焦点访谈等中央媒体上通报。该通报的要通报,曝曝光,毫不客气,形成一股强大的法律威慑力量。同时,对一些做得好的、配合好的调查对象也要宣传表扬。宣传形式要多样化、生动活泼。可以让群众自己教育自己,由群众自己出来宣讲。不要搞得太死板,还可以用文艺的形式,比如搞些小品等,使人看了有深刻的启发。还要公布各级普查办公室的举报电话号码、网站、信箱等,让大家有反映问题的渠道。

    最后冲刺的阶段就要到了,普查登记的各项准备工作必须在这一个月内全面完成。我们各级普查机构、各级统计部门都要紧急动员起来,振奋精神,把这一个月的工作做好,为明年1月1日开始的普查登记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现在还遗留的一些问题,包括培训方面的、教材方面的、单位清查遗漏的等等都要尽快在这个月做完,不能拖到明年。

    在各级政府的关怀领导和有关部门的大力配合支持下,经济普查的各项工作进展是不错的。我们充满信心,坚定不移,一定能把这项工作搞好,也一定要把这项工作搞好。我们没有半点退路,否则就无法向党、向国家、向人民交待。我们必须交出一份圆满的答卷。大量的工作是靠基层的普查工作人员去做的,特别是战斗在第一线的普查员、普查指导员们的工作非常努力、非常辛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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