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金融报记者 安明静 发自北京
为在基金托管行业引进更加充分的竞争,管理层将实施新的管理办法,以降低现行证券投资基金托管银行的准入门槛,基金托管银行的范围有望扩大。
根据中国证监会和中国银监会12月5日联合发布的《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
,新办法取消了以往对基金托管银行高达80亿人民币的实收资本限制,而是主要本着“净资产和资本充足率符合有关规定”的原则。
根据新办法,今后申请基金托管资格的商业银行,应当具备最近3个会计年度的年末净资产均不低于20亿元人民币,资本充足率符合监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这意味着新办法并没有过分强调基金托管银行资本规模的高标准。
由于近年来我国银行业整体发展势头良好,不少商业银行实现了经营业绩和资本规模的同步增长,这些变化为新增基金托管银行提供了客观基础。
证监会基金部有关负责人介绍说,基金托管业务作为商业银行一项重要中间业务,有着广阔的发展前景,但现阶段的竞争严重不足,服务水平与国际水准有相当大的差距,在全面对外开放银行服务业之前,十分有必要分步引进新的基金托管服务提供者,形成良性竞争。该办法的颁布目的是降低基金托管行业的准入门槛。
截至目前,我国境内已开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达到45家,筹建的有6家,而基金托管银行仅有10家。随着我国基金市场迅速发展,基金管理公司的数量持续增加,基金托管银行则因较高的准入门槛而增长缓慢。
基金托管业带来的利润正成为各商业银行的一块蛋糕。据统计,截至2004年10月底,今年新发行基金共47只,首发规模达到1680亿元。这1680亿元的基金规模,按照基金托管费率0.25%计算,每年将为各个托管行带来约为4.2亿元的托管费收入。据预测,今后5年,证券投资基金托管总额将达到1.2万亿元,按0.25%的托管费计算,将给银行带来30亿元的收入。同时在托管过程中还有大量的资金沉淀,可产生收益。对银行来说,这种收益是极具吸引力的。
《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新办法适用于境内中资商业银行,并不适用于外资商业银行。
随着《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管理办法》的颁布,意味着基金法的六个配套法规体系已基本完成。此前,证监会接连就信息披露、基金公司管理办法、基金行业高管人员等方面颁布了5部法规。
《国际金融报》 (2004年12月06日 第一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