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大股东所持可转债应设立锁定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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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4日 10:45 证券时报 | |||||||||
    在当前的可转债市场里,一些发行可转债公司的大股东们正越来越多地扮演着一个“吸血鬼”的角色。一方面在可转债发行时,这些大股东凭借其所拥有的大量非流通股以及老股东优先认购的优势,大量买进可转债份额;另一方面在可转债上市时,又迅速抛售所持有的可转债,并从中套利。如最早扮演这一角色的江淮汽车(资讯 行情 论坛)大股东江汽集团,今年4月15日在江淮汽车发行8.8亿元可转债时,江汽集团凭借老股东的优先认购权,足额认购了3.8亿元;然而,4月29日江淮转债一上市,大股东迅即通过大宗交易
    作为上市公司的大股东参与到可转债的认购中来原本应是一件好事。一方面此举支持了上市公司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有利于增强投资者的信心。然而,大股东们在认购可转债后又在可转债上市之时迅速抛售可转债的做法,就难言善举了,相反,它给可转债市场及上市公司的发展带来了巨大的负面影响。     首先是增加了市场投机炒作的气氛。大股东在可转债发行时大量认购而在上市时迅速抛售的行为,既是一种典型的套利行为,同时也是一种典型的投机行为。而受此影响,其他的机构投资者与中小投资者等流通股股东也必然会进行与之相应的投机炒作。如今可转债上市首日的获利率从原来的10%以上,甚至20%~30%,下跌到目前的5%以下,应是这种投机结出的恶果。     其次,凸现了对流通股股东的不公平。虽然流通股股东在认购可转债时拥有着与大股东一样的优先认购权,但二者为此付出的代价明显是不同的,流通股股东为此付出的代价通常是大股东的几倍甚至十几倍、几十倍。在这种情况下,大股东所认购的可转债与流通股股东所认购的可转债同时流通,与流通股股东争利,这对流通股股东来说显然是不公平的,是对流通股股东利益的一种伤害。     其三,打击了投资者的信心。在中小投资者的眼里,大股东抛售所持的上市公司可转债,通常被认为是大股东不看好公司未来发展的一种表现。而既然大股东都对公司的发展缺乏信心,中小投资者又如何看好公司的未来呢?一些公司的可转债定位越来越低甚至跌破面值,想必就是投资者信心不足的最好表现吧?     其四,增加了上市公司的融资成本。为保证大股东在可转债上市后能够套利,保证可转债上市后能有可观的涨幅,一些公司的可转债条款设计往往有着很多的优惠。如逐年增加利率、转股价自动修正、强制赎回、无条件回售等。这些条款的存在固然增加了可转债的投资价值,有利于可转债的溢价上市,为大股东的迅速套利创造条件,但对于上市公司来说却势必增加融资的成本,这显然是不符合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的整体利益的。     正是基于以上分析,笔者以为有必要控制大股东抛售可转债套利的行为。对大股东认购的可转债设立锁定期。比如,锁定一年、两年等,或允许其满半年、一年、二年后分别可抛售若干份额等。作为大股东来说,所拥有的只是非流通股,参与增发、配股所得的份额同样是不得流通的,因此允许其所认购的可转债在锁定期满后可进行流通,这对于大股东来说同样是非常优惠的待遇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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