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强化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 挪用保证金券商遭遇六条禁令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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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4日 10:15 证券时报 | |||||||||
     明年底前所有券商必须完成五项内控要求    中国证监会日前就进一步加强证券公司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监管的有关事项下发通知。通知要求,存在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问题的证券公司在全部归还挪用资金之前,必须严格执行六项要求。对整改期间未严格执行六项要求的证券公司,证监会将认定有关高管人员为不适当人选,同时,依法追究有关高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这六项要求是:不得新增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不得新增资产管理业务;不得扩大自营业务规模;不得向股东分红;采取有效措施清收欠款、变现资产,所得资金必须首先用于弥补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严格控制费用支出,不得新增房屋、汽车等固定资产,适当限制公司高管人员的薪酬水平。     通知强调,各证监局要高度重视,密切关注辖区内证券公司切实落实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的详细情况,完成在今年年底辖区内一半以上的证券公司实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2005年全部证券公司实现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独立存管的工作任务。     通知要求,各证券公司必须最迟在2005年年底完成五项内控要求,对未按期完成的,证监会将认定该公司相关高管人员为不适当人选。五项内控要求是:设立合规部门或由现有的监督检查部门对客户交易结算资金进行内部监管,公司分管该部门的高管人员应具有一定的独立性,不得同时分管经纪、投资银行、自营或资产管理等业务部门;建立集中监控系统,实现对公司及分支机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和交易情况的实时监控;各证券公司应将资金和证券的清算职能实行集中管理,交易、清算、核算及资金划付职能适当分离,相互制衡;各证券公司对分支机构客户资金账户和股东账户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确保公司总部能够及时、准确地掌握各分支机构客户资产的真实情况;各证券公司对营业部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开户情况进行清理,确保每个营业部开立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不超过5个。     通知指出,各证监局须要求辖区内所有的证券公司就上述五项内控要求的落实情况书面报告,各证监局要对落实情况进行现场核查,并将五项内控要求的完成作为证券公司近阶段建立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内控机制的主要工作目标来监督检查。     通知还进一步明确了经调整后的对证券公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判断公式: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挪用金额=(代买卖证券款+受托资金+客户新股申购款)-(客户资金银行存款+客户结算备付金+交易保证金+受托投资)。     据悉,此前各证监局已要求辖区内各证券公司对其客户交易结算资金情况进行了全面自查,并在11月15日之前报送了详细的自查报告。对存在直接或变相挪用客户交易结算资金问题的证券公司,证监局要求其在自查报告中应同时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方案,提出具体的整改措施,确定明确的阶段性目标和落实整改措施的责任人,并报证监局备案。对不严格按期落实整改方案的,证监会将认定公司有关高管人员为不适当人选,同时,依法追究公司有关高管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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