将要约收购豁免权交给股东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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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 11:01 证券时报 | |||||||||
     一次又一次的要约收购无疾而终。    国外盛行的要约收购到了中国怎么就水土不服呢?难道是我们不需要这一主动性收购方式?     价格缺陷使要约收购成为“游戏”。而价格背后的问题又是什么呢
    股权分置问题一时半刻不可能解决,触发要约收购的并购却在频频发生。当要约收购事件发生时,有没有办法,在股权分置的前提下,有效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这些问题,是本专题所要讨论的话题。     今天是均瑶集团收购大厦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预受要约的最后一天,与此同时,绿庭(香港)有限公司受让42.39%的ST大江(资讯 行情 论坛)股份后,正向证监会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自去年6月复星集团要约收购南钢股份(资讯 行情 论坛)以来,更多的要约收购被豁免。     ST大江发布涉及申请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公告后,引来了市场的质疑。有市场人士说,此宗收购案并不符合证监会规定的要约收购义务豁免的条件,绿庭公司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不知葫芦里装的什么药。     市场人士所指的证监会规定,是2002年9月证监会颁发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办法的第四十九条和第五十一条规定了12项要约收购行为可以豁免。《办法》颁布两年多来,为数众多的收购案被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去年7月14日,新加坡佳通轮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以司法拍卖方式获得*ST桦林(资讯 行情 论坛)44.43%的股权,不仅开创了外资通过司法拍卖入主境内上市公司的先河,也因为《办法》的有关规定被豁免要约收购义务。《办法》规定,法院裁决导致收购人持有上市公司30%股份的可豁免要约收购义务。     这一案例曾经引起众多的议论。学者们说,法律之所以作出要约收购的规定,从理论意义上说,是基于公司收购会对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产生重要影响,特别是在收购者取得公司股票达到一定比例、取得控制权的时候,收购者即新的大股东有可能利用资本多数决定原则来侵犯其他股东的利益,为消除其他股东的疑虑和对收购方的不信任,法律赋予他们选择是否按照一定价格向收购者卖出股票而退出公司的权利。但通过法院裁决就可豁免要约收购义务,有违法律的股东平等原则和公平原则,存在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可能和空间。同时,这项规定没有充分考虑到收购当事人有无通过不公开的内部协议采取方式进行收购,以规避全面要约收购的法定义务。     也有学者对《办法》规定的上市公司面临严重财务困难、收购人为挽救该公司而进行的可以申请豁免,提出异议。学者说,此项规定是对其他非“严重财务困难”公司的歧视,不符合公平原则;同时,优胜劣汰是市场竞争的法则,公司经营不好而退市是其必然选择,对此类“严重财务困难”公司网开一面,与证券市场优胜劣汰的原则相违背。事实上,以前这类公司重组豁免要约收购义务的结果并不能令人满意,相当多的重组人钻政策的空子,趁机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通过炒作、配股、增发等手段牟取私利,给公司造成更大的伤害。     要约收购是进攻型收购,国外称之为敌意收购。敌意收购使得那些经营不善而又不愿自动出局的大股东和经营者面临着被敌意接管的困境,可以促使其逐步建立起科学合理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有效的约束、制衡机制,防止和控制“内部人控制”现象的发生,有利于促进资源的合理有效配置,提高资源的配置效率。一些专家学者认为,一些不合理的豁免使我国强制要约收购制度打了折扣,有必要对要约豁免原则进行细化,并且规定恶意规避要约收购的有关当事人对投资者应承担法律责任。     专家们认为,豁免程序和豁免条件应当具体化、明确化、公示化。首先是对豁免程序的规定,比如申请书及其所附材料、申请对象和申请者的权利义务,审批的条件、程序、公布等必须具体化。其次,是对豁免条件的规定,豁免条件是豁免制度的核心,决定着豁免的公正性。     也有专家提出不同意见。他们说,尽管我国证券市场已发生多起要约收购事件,但总体上基本都是“作秀”,而非真正意义上的要约重组。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是价格不合理,而价格的不合理又是由股权分置造成的。所以说,要约收购制度的缺陷是证券市场体制缺陷的一种表现。要约收购豁免的核心问题不在于如何豁免,而在于由谁决定豁免。既然强制要约收购的目的是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那么,豁免权应该交给股东。股东大会类别表决制度的出台,为股东表决是否豁免收购人强制要约义务提供了条件。为帮助股东判断,还需要制定、健全相应信息披露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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