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就《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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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 11:01 证券时报 | |||||||||
    今年10月9日,国家发改委发布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对于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涉及的有关问题做了具体规定。     近日,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在就《核准办法》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该办法将促进我国企业境外投资规模不断扩大、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核准办法》呈现四大变革
    该负责人表示,与以往的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相比,《核准办法》主要有以下方面的改革:     1、减少程序。改项目审批制为核准制,将原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道审批,改为只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2、下放权限。国家原审批限额为中方投资额100万美元以上项目,新设定的国家核准限额为资源开发类3000万美元以上、大额用汇类1000万美元以上,分别提高了30倍和10倍。其余项目下放地方政府核准,有些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     3、简化内容。与以往审批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同,项目申请报告核准主要侧重于确定投资主体、投资方向及合规性的审查,减少审查产品方案、财务效益等应由出资人自主决策、自担风险的内容。     4、提高效率。明确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项目核准的机关及权限、核准的程序、核准的条件及效力,增加核准的可操作性和透明度。限额以下项目央企可自主决策     该负责人表示,根据《核准办法》规定,不分企业所有制,不分资金来源、投资形式和方式,对所有境外投资包括新建、收购、参股项目及增资、再投资项目,均按本办法核准。以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形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也需按《核准办法》进行核准。     就境外投资中央和地方权限如何划分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原油、矿山等资源开发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以及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其他类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限额以下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他强调,项目核准属行政许可,企业没有项目核准权,但中央管理企业对限额以下的项目可自主决策,报国家发改委备案。境外项目可先报告再申请     就“有些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时间要求紧,又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这类项目如何办理核准手续”的问题,该负责人表示,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应在正式竞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国家发改委报送信息报告,国家发改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待项目中标或收购条件基本达成一致后,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核准手续。若需对外签约,应注意写明“需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或类似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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