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曾业辉12月2日北京报道国家发改委有关负责人今天就10月9日发布的《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接受了记者的采访。该负责人指出,《核准办法》的颁布有助于加快实施“走出去”战略,与以往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相比,《核准办法》下放了审批权限,简化了审批的程序和内容。
《核准办法》对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划分作了明确规定,即原油、矿山等资源开发类项
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以及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其他类项目,由国家发改委核准。限额以下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属行政许可,企业没有项目核准权,但中央管理企业对限额以下的项目可自主决策,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
该负责人指出,有些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时间要求很紧,又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这类项目应在正式竞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向发改委报送信息报告,发改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出具有关确认函件。待项目中标或收购条件基本达成一致后,再向发改部门申请办理项目核准手续。若需对外签约,应注意写明“需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或类似条款。
此外,境外投资项目与对外投资开办企业不同。境外投资项目由发改部门核准;对外投资开办企业由商务部门核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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