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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论我国当前的银企关系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 08:59 中国经济时报

  国家应该逐步减少直至停止使用行政手段,即减少采用下达文件、决定、领导指示等,来约束和干涉商业银行信贷活动,规定哪些企业应该贷款,哪些企业不应该贷款的办法。而应改变为主要使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对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进行宏观调控。

  如果说改革开放以前和初期,企业不重视信用,随意拖欠银行贷款,银行不良贷款大增,而银行还可能给企业增加新的贷款的话,今后要再维持这样的情况恐怕就困难了。

  赵海宽

  所谓银企关系,就是商业银行同企业的关系。从本质上说,商业银行也是一种企业,即金融企业。但为了便于分析和阐述,当谈到银、企关系时,人们习惯上把商业银行从企业中分离出来,单独算做一个范畴,而把企业的内涵限定为工业企业、商业企业和服务业企业等。

  一、商业银行必须坚持为企业服务的思想

  银行与企业的关系,是一种相互依从、相互促进而以企业为基本方面的关系。固然没有银行的存在和发展,得不到信贷资金、银行中介业务和各种金融衍生工具的支持,企业的发展就要受到局限,在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的现代,有的企业甚至无法存在,然而,如果没有了企业,更是整个银行业就失去了存在的前提。从历史发展过程说,没有商品、商品交换和生产商品的企业,就不可能产生货币,更谈不上产生银行。从当前的现实情况看,没有企业,银行就失去了主要的贷款对象,信贷资金就无法运用出去。资金用不出去,银行还有什么必要办理存款业务,吸收存款!没有了存款和贷款业务,自然也就不可能有银行中间业务,更谈不上金融创新和金融衍生工具。一句话,没有了企业,银行就基本上没有了业务,就不可能存在。

  文艺界有句非常朴实的话,观众或听众“是衣食父母”。意思大概就是,观众和听众是文艺界的生活来源,没有了他们,文艺界的人吃什么,穿什么,还能生活下去?因此,必须了解他们的需要,满腔热情地为他们服务。商业银行同企业的关系,同文艺界与观众、听众的关系是很相近的。对于商业银行来说,没有企业整体的存在和发展,没有了对企业的贷款,也就失去了大部分贷款利息和服务费、手续费收入。没有了这些收入,银行用什么钱支付存款利息和自身的管理费、业务费,用什么钱支付股东的红利和职工工资?所以,同文艺界对观众和听众一样,商业银行也必须坚持一种满腔热情地为企业服务的思想,真心实意地支持企业发展。

  二、商业银行与企业已成为一种商品交易关系

  我们强调商业银行应坚持支持企业、服务企业的思想,是就商业银行同企业的整体关系、商业银行领导的指导思想和商业银行广大职工的思想感情来说的。而不是主张商业银行在具体贷款方面恢复不计成本、不考虑风险的资金供给制作法。相反,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商业银行与企业的业务关系,已经转化成一种商品交易关系。

  人们记得,在计划经济时期,银行和企业都是国有的,属于一个“老板”,银行是国家的一个流动资金管理机构,给企业发放贷款是代表国家对社会资金进行再分配的活动。经验证明,这种作法最终不但不利于而且有害于企业的发展,不能真正体现银行对企业支持和服务思想。而进入市场经济,信贷资金已经转化为商品,商业银行同企业之间的业务活动转化为对资金商品的交易活动。当然这里说的资金交易是指对资金使用权的交易。使用资金可以为企业增加利润,因此获得资金使用权必须付出相应的代价。利息就是一定时间内资金使用权的价格,即商业银行使用存款资金和企业使用贷款资金必须付出的代价。具体来说,在存款业务活动中,存款人是存款使用权的出售者,商业银行是存款资金使用权的购买者;相反,在给企业的贷款中,商业银行是信贷资金使用权的出售者,企业是信贷资金使用权的购买者。交易双方,是平等的、自主的。企业向谁借款,借多少款,完全可以自由决定;同样,银行给谁贷款、贷多少款,也享有自主权,那一方也不应该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在国家对利率的管制放开后,利率的大小也应在规定范围内由交易双方自行议定。资金交易双方的最终目的,都是尽可能多地增加利润。

  我国商业银行与企业的资金供应关系,是怎样转化为商品交易关系的呢?进入市场经济后,企业中非国有企业的比重越来越大;国有企业大部分实行了股份制,即实现了所有权的多元化;没有实行股份制的国有企业也进行了公司制改造,转变为自负盈亏、自担风险的经济实体。同时,银行也都转变为金融企业。我国现有的商业银行,除四家国有商业银行外,其他的都早已实行了股份制,不但吸收了民间资金入股,有的还吸收了国外战略投资者入股和参与管理。例如,在我国商业银行中规模排列第五位的交通银行,不久前就已接受了汇丰银行的144.61亿元人民币投资,出让给该行19.9%的股权。交通银行还准备拿出一定比例的股票,到海外上市。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进度,近几个月来也大大加快,突出的表现是,中国银行和建设银行已经改为股份有限公司,并正积极准备股票上市。总之,在全社会已进入市场经济,商业银行和企业的股权都已或即将分散,不再属于国家一个所有者,且都把实现利润作为经营目标的情况下,信贷资金自然就转化为商品,银行与企业的关系也就自然转化为商品交易关系。只有实现了这样的转化,才能通过市场机制有效地促进企业和银行加快改革,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才能最好地实现银行支持企业、服务企业的思想。

  经济关系转变了,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作法也应跟着转变。国家应该逐步减少直至停止使用行政手段,即减少采用下达文件、决定、领导指示等,来约束和干涉商业银行信贷活动,规定哪些企业应该贷款,哪些企业不应该贷款的办法。而应改变为主要使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对商业银行的信贷活动进行宏观调控。对于已成为真正的金融企业的股份制商业银行来说,用经济手段和法律手段调控是既不会伤害它们的独立自主法人地位,又可以有效地引导它们按照国家宏观经济政策的要求进行业务活动。

  在市场经济初期,资金仍然是短缺的生产要素。银行是资金的掌握和经营者,如何保证银行同企业在资金商品交易过程的平等地位,防止银行利用掌握资金的优势,提高交易条件,获得垄断利润?这是部分企业很关心的一个问题。解决这个问题的办法就是,合理降低新建立银行的条件,使投资有条件地可以在企业和银行之间流动,逐步消除已开业银行的垄断地位。即,如出现商业银行机构不足,银行服务供不应求,商业银行在资金商品交易中处于垄断地位,银行利润超过社会平均利润的情况,则有条件的企业可以根据银行法申请发起建立新的商业银行,使商业银行家数增加,银行与企业的竞争环境谐调。所以,从发展规范的、健康的市场经济的需要出发,在放宽外资银行来华条件的同时,也应放宽本国资金进入银行的条件,以便银行同企业的资金商品交易能真正公平进行。

  三、信用是银、企商品交易关系的基础

  资金商品是一种特殊的商品,银行同企业之间的商品交换关系也是一种特殊的交换关系。这种交换关系的特殊之处之一,就是既是等价的又是不等价的。从它是资金使用权交易的意义上说是等价的,即甲方把一定时期内的一定量资金使用权(这种使用权能给企业带来利润)转让给乙方,乙方对这些资金使用权支付利息,利息同资金使用权原则上说是等价的。然而这种交易采取了存款或贷款的形式,即出售方在给购买方转让资金使用权的同时自然把资金自身的价值也交付给了购买方。在交易过程,存款或贷款自身的价值是单方向运动的,即在出售方交付这些价值时,购买方并没有支付对等的价值,而只交了一个到约定日期把这些价值归还出售方的书面承诺(存单或借据)。且资金使用权的交易一般采用赊销方式,即出售方先交付资金使用权,而使用权的价格(利息)则在存款或贷款到期(或到规定的计息日)时才进行支付。以银行发放3个月期的贷款1亿元为例,贷款时银行把这1亿元交付企业,企业给银行不但不支付同本金对等的价值,只交一个借据,而且贷款的利息,也是在满三个月时才支付的。存款人把货币存入银行时的情况也是这样。加之,这种交易的过程一般比较长,不管是存款还是贷款,虽然有几小时、1天和几天的,但多数为几个月、1年、几年甚至更长。在这期间,市场、银行、企业的情况都在发生变化,只有银行和企业始终坚守信用,把兑现承诺放在最重要的地位,存款或贷款才有可能到期收回,资金商品的交易才可能正常进行。这就充分说明信用在资金商品的交易过程中有怎样的重要性。破坏了信用,大家都不遵守承诺,银行同企业之间的资金商品交易就无法进行。存款人把钱存入银行,银行不能保证到期兑取,谁还敢再把钱存入银行;同样,银行向企业发放贷款,企业不能保证到期归还,那家银行还敢继续对这样的企业发放贷款!

  如果说改革开放以前和初期,企业不重视信用,随意拖欠银行贷款,银行不良贷款大增,而银行还可能给企业增加新的贷款的话,今后要再维持这样的情况恐怕就困难了。过去,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都属于国家,同吃一锅“大锅饭”。企业认为,国有银行给国有企业贷款理所当然。国有银行也认为,保证企业资金需要是自己的天职,把钱贷放国有企业,支持企业增加了生产、扩大了商品流转,就算基本上完成了任务,至于贷款能否按时收回则不是大事,“肉烂在锅里”。当时,不仅企业对银行不重视信用,而且企业同银行不存在科学意义上的信用关系。所谓信用就是两个人(自然人或法人)之间的信任、信誉、对承诺的重视和遵守。既然国有银行和国有企业同属于一个所有者,哪里来的真正信用关系,一个人自己对自己有什么信用可说!而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化,市场经济体制初步建成,银行同企业的所有者已经分散,且均成了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的经济实体,信用的重要性自然就急剧提高。对此我们的思想认识必须跟上。否则,企业如仍不重视信用,不遵守承诺,借了银行的资金就不想归还,今后就很难再向银行借到款了。

  我国人民在历史上曾非常重视信用,大家都把遵守信用看做从事社会经济活动的基本道德准则,相信“人无信而不立”。但在计划经济时期和改革开放初期,人们的信用观念却被淡化、扭曲、甚至是非颠倒。以至于现在要帮助人们重新重视信用,端正信用观念,提高社会信用水平,在企业与银行之间建立起良好的信用关系,需要有关部门协调配合采取一系列措施才可能见到效果。而在这些措施中以下几条又是最重要的:

  首先,要深入开展对社会信用重要性的宣传教育,帮助全社会,特别是企业与银行,消除在信用方面存在的不正确思想,切实建立正确的信用观念。

  其次,要加快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和社会信用中介机构的建设,这里最主要的是征信机构、信用评级机构等的建设。征信机构要系统、全面、准确地收集、积累和整理企业有关信用方面的资料和情况;信用评级机构应客观地对企业的信用状况做出判断、分出级别。应建立社会共享这些信息的通道和办法。使遵守信用的企业到处受到尊重,生意好做,贷款易得,发展更快;不遵守信用的则相反,生意不好做,贷款不易得,成本提高,利润率降低,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甚至失败。以推动全社会加强信用观念。

  再次,应尽快制定和完善维护社会信用的法规,对有意破坏信用的人进行严肃处理。我国社会信用恶化的情况已很严重,部分人对此已经麻木,没有一点强制性的措施,是不可能真正重振良好社会信用风气的。

  (作者单位: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研究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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