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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有公正的程序才能确保社会正义的实现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 08:59 中国经济时报

  康劲

  “任何公民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提出进行违宪审查的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副主任李飞做客人民网强国论坛,对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做了如此介绍。(原载12月2日新京报)

  明确表示任何公民都可以提请违宪审查,这是一种可贵的进步,但是,光有这样的宪政精神还不行,如果没有一个公正的司法程序做保证,正义也是难以实现。

  违宪审查历来都是中国政治民主化进程中的敏感话题。在今年5月间,全国人大法工委设立了一个法规审查备案室,首次提出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合宪性进行审查的目标。这项迟来的制度,虽然是对立法法相关规定的初步落实,但是,仍然极大地焕发了社会舆论对中国民主建设的关注。

  按照李飞的介绍,目前的审查采取被动审查和主动审查相结合的方式,如果法规存在违宪或者违反法律的情况,公民和任何组织都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来,有关的国家机关也可以提出来。对于被质疑的法规,首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机构进行审查,如果确认违法、违宪,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可以撤销相应的规定,也可以要求制定机关自己改正。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机构对重要的法规会主动审查,如果发现违法违宪,也会按照法定的程序来纠正。

  由此可见,目前中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已经初步具有了一定的“工作程序”,但是这样的程序基本上还属于一种行政程序,与真正实现司法程序的违宪审查制度还有很大的距离。

  实行违宪审查,确保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宪法的基本精神之一。为了落实这一精神,就必须设定一个完善的司法程序,只有正义的程序才能最终实现正义的制度。没有公开受理的法定程序,没有公开审理的法定规则,没有诉讼双方的辨析和论证,没有权威机构的初裁与终裁,违宪审查的神秘性、主观性就会远过于人民所期盼的公正性。

  新成立的法规审查备案室只是设在全国人大常委会的一个工作机构,在理论上,我们可以说“任何公民都可以”提出违宪审查的要求,但是,现在的备案室仅仅是一个行政机构,并没有实际撤销违宪违法的法律法规的权力。全国每年通过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有好上千部,在实践中一级行政的机构又怎能接受众多公民的要求,并直接去纠正法律文件中的错误。同时,这个机构又隶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它又如何可以对全国人大及常委会通过的法律进行审查和纠正。

  完善我国的人权保障机制,既有一个完善各项人权保障的具体立法的问题,而同时使宪法进入司法,建立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宪法诉讼制度,更具有重要的意义。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的深化,公民的法律意识和权利意识已经大为提高。建立符合国情的违宪司法审查制度,已经成为中国无法回避的严肃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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