谴责是一种怎样的责任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 08:59 中国经济时报 | ||||||||
乔新生 在法律上,没有权利就没有义务,没有义务就没有责任。虽然在具体的法律关系中,某些具体的当事人可能只享有权利,并不承担相应的义务。但是,在整个社会的法律关系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总是要处于平衡的状态。这是一种立法上的自觉,也是社会关系的客观反映。
但是,在我国,这种平衡的状态往往被打破,有些特殊的组织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有些法律规范只规定公民的义务但并没有体现公民的权利。这是由于缺乏现代法治观念或者立法民主不够造成的。 比如,证券交易所对上市公司的不当行为,有谴责的权力。自2001年4月以来,先后有61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受到77次公开谴责,477人(次)的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被公开谴责。 相对于中国的上市公司数量,如此多的上市公司和上市公司的负责人由于违反国家的规定而受到谴责,这说明上海证券交易所确实严格履行了自己的监管责任。 但问题恰恰就在于,作为一个自律性的会员制事业法人,上海证券交易所的谴责行为有何种法律意义呢? 打个比方,大家共同租门面做生意,大家共同出资建立交易系统,可是,如果合伙人中间有人搞名堂,败坏了大家的声誉,于是那位掌管门面的小伙计出来谴责一番,可是,这种不痛不痒的做法,有几个能够相信呢? 从法律上来说,上海证券交易所是事业法人,它不是国家机关,没有国家公权力;它也不是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不能够对上市公司指手画脚。可是,问题偏偏就那么怪,这个没有任法定权力的机构居然能够对上市公司说三道四,证券交易所到底是何方神圣呢﹖ 在中国,没有权力的机构可以要求他人履行义务,没有行政处罚权的事业单位可以对市场主体作出谴责,相反地,倒是那些本应该堂堂正正地行使自己权利的企业和个人,却像小媳妇一样三天两头挨打受气。在经济领域是如此,在体育领域里也是如此。人们不知道,这些机构那儿来的权力? 市场经济确实培育了一些真正的市场主体,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那些本来应当尽职尽责为公民服务的国家机关,也变成了市场主体。这还不算,那些本来应当为市场主体服务的中介组织或者事业法人,也摇身一变,成为了准政府组织。 这样的市场经济,不是现代意义上的市场经济,而是典型的泛市场经济,在这个社会,本来应该由国家规则加以规范的社会关系,变成了纯粹的交易关系;本来应该为市场主体服务的组织,变成了对市场主体作威作福的太上皇。 应当承认,作为维系着复杂经济关系的中介组织,证券交易所担负着特殊的使命。但是,证券交易所作为特定的社会组织,必须受到法律的严格约束。如果没有法律的授权,会员单位也没有特殊的约定,那么,证券交易所的所作所为就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中国的证券市场风风雨雨一路走来,确实有太多值得我们反思的地方。为什么中国证监会制定那么多的规范性文件?为什么有那么多上市公司出现问题?是中国证监会审批不严,还是证券交易所把关不够?除了那些携款潜逃的上市公司的老总们之外,还有谁应当对中国的证券市场乱象丛生负责?如果中国证监会不能够起到稳定和振兴中国证券市场的作用,如果证券交易所成为了藏污纳垢的地方,那么,长痛不如短痛,还不如干脆把中国的证券市场推倒重来呢。因为在一个基础不稳的市场里,今后什么样的事情都可能发生。 中国当前的许多问题,都是由于角色错位造成的。作为监管机关,国家设立的有关部门忙于为别人订立规矩,可是却忘了自己的本分;作为社会中介组织,忘记了为会员服务的宗旨,却忙于扩大自己的权力。在这样的社会,不可能建立现代市场经济。因为政府机关权力的扩张就意味着市场主体的权利受到挤压。 更多精彩评论,更多传媒视点,更多传媒人风采,尽在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欢迎访问新浪财经新评谈频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