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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改革尚未到位 控制权争夺将趋激烈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 08:2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中资金融机构竞争力得以提升,但现有的金融机构经营模式、监管模式也受到一定的冲击。

    ○不断出现的交叉业务和企业本身引出的混业现象,将成为监管部门面临的一个新问题。

    ○外资金融机构已成为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经营状况已稳定进入盈利期。

    ○一方面,对外资金融机构的限制在逐步取消;另一方面,外资金融机构在某些方面也享受到了超国民待遇。

    入世三周年以来,中国按照加入WTO的条款要求,分步骤、分阶段开放金融服务业,完善金融法规体系和监管体系。中国实施金融业对外开放政策以来,中资金融机构竞争力增强,外资金融机构也开始走上良性发展的轨道。如何评价入世这三年对中国金融业的积极效应和影响?外资金融机构进入规模扩大阶段后将会给我们带来什么新问题,如何研究对策?带着这些问题,记者采访了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研究所副所长巴曙松博士。

    外资金融机构已成为中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记者:金融子行业和不同地区的开放程度有什么差异?随着外资金融机构地域限制的放开,这种格局又会发生什么变化呢?

    巴曙松:中国巨大的经济增长潜力和充满巨大发展空间的金融服务需求相结合,成为对外资金融机构来说极具吸引力的业务机遇。国际知名的金融机构不少已经进入中国,外资金融机构已经成为中国金融体系中的一支重要力量。

    从目前银行、保险开放的深度和广度看,保险业要高于银行业。这种格局是基于中国金融市场的现实需求而形成的,同时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中国金融业开放的风险与收益的权衡。中国保险市场基础较为薄弱,加上处于转轨期的中国对于保险的需求增长较快,外资保险的加入能够弥补这一巨大的缺口,因而对现有中资保险公司的正面冲击较小,而中国银行业的改革尚未到位,使得政府在开放银行业时更加谨慎。

    在布局上,外资金融机构比较注重对设置分支机构的成本与效益权衡,所以经济相对发达的中国沿海地区和中心城市是外资银行设置机构的首选。

    随着外资金融机构经营地域的放开和中国区域经济格局的变化,外资金融机构的经营地域开始逐步调整:一是欧美金融机构从珠三角转向长三角。二是在CEPA框架带动下,一批中小港资银行开始在深圳登陆。三是外国中央银行开始在北京设立机构。

    记者:2002年至2003年间,有将近40家外资保险公司的代表处撤离了中国。这是否表示外资金融机构正在放慢其在中国的发展速度?

    巴曙松:不是这样。外资金融机构在进入中国的初期的确呈现出"水土不服"的症状。

    从目前情况看来,外资金融机构正逐步度过适应期,开始走上良性发展轨道。有数据表明,分布在中国东南沿海发达地区的分支机构已率先进入盈利期。截至2004年6月底,落户上海的外资银行及代表处73家,2004年上半年各项贷款153.9亿美元,同比增长50.68%;存款87.58亿美元,同比增长65.21%,增幅均高于同期中资商业银行的水平。

    入世对中国金融体系产生深远影响

    记者:中国银监会主席刘明康曾说过,"外资银行最关键的贡献在于向中国银行业展示了现代银行运作特有的治理机制和先进的管理方式,促进了中国银行业服务水平的改进。"您认为,这些变化真的在中国金融业身上发生了吗?

    巴曙松:开放政策的实施确实使中资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得以提升。通过与外资金融机构的合作,中资金融机构首先通过外方股东的参与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提高风险管理能力,规范公司的市场行为;通过借鉴外资公司已经成熟的产品和服务模式,提高传统业务以外的高附加值业务能力;外资金融机构丰富的管理与经营经验将产生较大的外溢效应,善于学习借鉴的中资机构在合作过程中不断提高自身管理与业务能力,从而产生明显的"学习效应"与"示范效应"。

    记者:对外开放还给中国金融业带来了什么?

    巴曙松:中国国有独资金融机构效率低一直是困扰中国金融业改革的一大问题。引进外部战略投资者成为一个比较具有可行性的路径。通过外资金融机构的参股或合资,可以提高中资金融机构的公司治理水平,推动中资金融机构走出改革的困境。中国保险业三大主要公司成功引入战略投资者和建行、中行的股份制改革中正在引进海外战略投资者的举动,正是借助外力推进国有独资金融机构改革。

    另外,金融业的对外开放也促进了中国金融监管部门监管水平的提高。一方面,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外资金融机构活跃程度高,监管国际活跃性银行显然需要更多的监管技巧和评估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程序的能力。这将迫使监管当局提高风险管理能力和水平,加强金融监管。

    另一方面,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接触和学习世界先进的监管理念和方法,运用到中国的监管实践中。如中国银监会成立后专门成立了银监会国际咨询委员会,邀请国际上一些著名专家出任委员,为借鉴国际经验强化风险监管提供了一个良好的机制。银监会开展的有效核心原则自我评估以及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持续性监管,也充分借鉴了国际经验。

    当然,外资金融机构涌入中国后,也对中国金融业产生了一些冲击。

    一是中资金融机构优质客户流失。

    二是对宏观金融政策的实施效果造成影响。目前,中国的外资银行的资金主要来自国际金融市场,与国内金融机构相比,它们受货币政策的影响和约束较小,货币政策工具对外资银行的影响有限,如再贷款、再贴现等数量型货币政策工具、窗口指导等政策性工具的作用减弱。

    三是 "扭曲合资"可能造成垄断行为。中国要求外资寿险公司必须采取合资方式进入市场,但是,一些占有公共资源、带有垄断性质的国内大型企业,却试图利用公共资源或股东优势分享保险市场资源。他们利用合资寿险公司组织结构存在的制度缺陷,以及外资希望尽快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心态,纷纷与外资组建合资公司,从而获得超额经营利润,扭曲了合资保险的本意。

    外资金融机构将加强对控制权的争夺

    记者:中国金融业进一步开放,直至全面开放后,中外资金融机构之间将是什么关系?

    巴曙松:未来中外资金融机构仍将是竞争与合作并存。外资金融机构进入中国后,已经在人才、客户、业务等诸多方面与中资银行展开竞争。同时,中外双方又会通过利用外资机构的品牌、先进技术、设备和服务与中资机构广泛的网络相结合进行合作,优势互补。

    我认为,进一步开放后,外资金融机构将加强对控制权的争夺。

    目前中国的合资金融机构大多要求中方控股,至少是拥有50%的股权。随着中国金融业开放力度的加大,外资优惠待遇的消失以及业务限制的逐步取消,外资公司将逐渐谋求控制权。这种势头已经开始显现。除中小银行的公司治理较为健全、历史包袱较小等原因外,另一个重要因素就是它们更看重的是对银行的控制力。

    而在保险业方面,外资保险公司在中国合资的绝大多数对象是中国非金融行业巨头,外资依托国内特大垄断企业的财务资本和市场网络发展业务,同时利用合资对象不熟悉业务的特点掌控经营权,而在企业以后的增资扩股过程中,外方完全可以凭借资金优势来取得相对或绝对控股地位甚至完全收购。这一趋势在中国工商企业的开放进程中同样经历过。

    中国金融业对外开放必须解决三大问题

    记者:以混业经营方式为主的跨国金融集团公司将从各种渠道分别进入中国的银行业和保险业。我们要如何在分业监管下面对不断出现的交叉业务和企业本身引出的混业现象呢?

    巴曙松:这的确是监管部门面临的一个新问题,层出不穷的混业现象,意味着监管难度将不断提高。目前中国银行、证券、保险、信托分业监管体系业已形成,对一些混业经营的跨国金融集团而言,各个监管当局对其在华业务都负有一定的监管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充分整合各监管当局的资源,加强协调和沟通机制,以便提高监管效率和监管效果就成为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

    还有两个问题也相当迫切,一个是如何为中外资金融机构建造公平竞争的平台,另一个是如何引导外资金融机构参与中国金融的薄弱环节。中国银监会宣布,从12月1日起,对设在西部和东北地区的外资银行经营人民币业务,或外资银行在西部和东北地区设立机构等,将放宽审核条件或优先审批,就是出于这一考虑。(记者 朱莉)

    金融创新没有时间表

    3年前的12月11日,我国正式加入世贸组织,包括银行、保险在内的金融业对外开放揭开了新的篇章。经营领域的限制逐步放开,业务产品更齐全、创新能力更强的外资金融机构必将对国内金融机构带来新的压力。时至3年后的今天,人们不难发现,应对挑战,我国金融业在业务和创新方面走出了可喜的一步。

    网上银行:服务延伸到客户家中

    3年来,尤其是今年以来商业银行加快业务创新和产品创新有目共睹。随着网络与生活关系越来越紧密,客户的个性化需求日益增多,多家银行因需而变推出了网上银行。它将银行服务直接延伸到客户的家中和办公室。一些商业银行推出的"创新产品菜单"中,已涉及国际上较流行的期权、掉期等金融衍生交易、应收账款买断以及基于集中式系统的网络化结算服务等,并且开发了买方付息票据贴现、法人账户透支、贷款业务转让等创新业务。

    银行卡:琳琅满目

    与此同时,"入世"后备受外资银行看好的领域------银行卡领域创新之举也层出不穷,如民生、广发银行专们为女性量身设计了女性信用卡和服务;兴业银行与银联电子支付服务有限公司以及国内各大基金公司于今年8月6日联合推出了兴业卡"银联通"网上基金超市业务等。各种个人外汇理财产品更是琳琅满目,从国有银行到股份制商业银行,几乎家家都有了自己的外汇理财产品。最近人民币理财产品又开始登场,不断满足市场的需要。

    保险新品:层出不穷

    在外资保险新险种频出的同时,国内保险也不甘落后。当美国友邦两年前在中国率先推出"老人险"后,各寿险公司也纷纷推出了"艾滋病保险"、"新闻记者险"等个性化的险种。近年来,保监会实施了财产保险公司条款费率事后备案制度,积极推动了财产保险公司产品创新,使市场产品创新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新局面。到今年8月,11家中资财产保险公司销售的个性化车险产品超达60多个,在保监会备案的产险产品达676件,是去年同期的2倍以上,产品覆盖了财产保险、责任保险、保证保险等领域。此外,国内信托业的信托创新产品也层出不穷。

    当然,在银行和保险产品的创新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银行产品吸纳性创新多,原创性创新少。保险产品容易被复制,创新动力不足,没有形成科学的产品创新机制,缺乏个性和针对性。

    产品创新提升保险业竞争力

    根据入世承诺,入世3年后,也就是今年12月11日后我国所有保险及相关服务业将取消地域限制,并允许外国保险公司向外国人和中国公民提供健康险、团体险和养老金/年金险服务。这意味着, 我国保险业将全面对外开放,外国寿险公司可以从事所有与中资寿险公司一样的业务,2005年我国保险业将面临更严峻的考验。今后将如何继续进行业务和产品创新?

    一些保险公司人士表示,要提高保险产品的竞争力,今后将开辟新的领域,围绕国家经济和社会生活,围绕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进行产品创新。以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责任保险和农业保险四个领域为重点:一是在养老险领域大力开拓企业年金市场;二是在医疗保险领域开发出更多更实用的保险产品,三是在责任保险领域开发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安全的产品,以及探索农村保险等。

    银行业大力开拓中间业务

    银行业人士表示,除了进一步开发电话银行、信用借记卡、代客理财设计、对外担保等新的银行产品外,还要积极开发期权、互换、远期利率协议等高科技含量的新型金融产品。要在保持传统业务主体地位的基础上,大力开拓中间业务,不断培植新的经济增长点。有些创新产品一直在开发研究,如住房抵押贷款证券化(MBS),从正式提出至今已经6年,此外,资产证券化(包括信贷资产证券化和不良贷款证券化)等都在期待中。(记者 朱兆荃)

    友邦保险上海分公司总经理 鲍可维:人才培养最关键

    尽早将成熟的经验和产品引入中国市场

    按照中国入世承诺,到12月11日,外资寿险公司将可以从事所有中资寿险公司现在的全部业务。

    友邦保险以及我们的母公司美国国际集团(AIG)在团体险、养老金/年金产品的开发和运作上都有很成熟的经验,我们希望早日能将这些产品及成熟的经验引入中国市场。

    目前,前期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产品设计、人员培训、系统支持等都在按部就班地进行着。

    中资与外资的差距正在缩小

    1992年,友邦保险在上海设立第一家分公司,掀开了中国保险业对外开放的新篇章。我们的经营模式和服务手段很快为其他保险公司效仿或发展。

    可以说,开放前的中外资保险公司的巨大差距如今正在缩小。但由于外资保险公司在海外几十年甚至几百年的成熟经验,在保险产品的结构及风险控制的能力,以及标准的制定及贯彻能力上仍有很强的优势。

    占据市场主动地位的关键是培养本土人才

    要在全面开放后占据主动,无论是中资还是外资保险企业最紧迫的任务就是人才的培养。这同样是友邦进入中国市场以来从未放松的一环,也是为什么我们在拓展中一直占据比较主动地位的原因。

    例如,友邦刚进来时,国内还没有本土精算师,友邦就与国内著名高校联合培养本土精算人才,他们当中有许多人获得了国际认可的北美精算师(FSA)称号,部分供职于友邦,大大充实了我们的精算实力。

    在市场不断发展的情况下,客户对保险代理人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希望代理人能提供全方位的理财建议,友邦又适时地培养出第一批财务策划顾问,满足了这部分市场需求,又一次占据主动。

    同时,往往是自己培养的人才,对公司的企业文化等都有较强的认同感,归属感也比较强,所以公司的发展也会相对稳定。

    因此,保险公司要想获取主动,就必须要用长远的眼光,花大力气培养本土的保险人才,否则就有可能陷入一面是不断发展的市场,但另一面人才又极其匮乏的窘境。这也是促进中国保险市场健康发展的重要因素之一。

    中资和外资公司今后的关系:相互学习、公平竞争

    中国的保险市场还相当年轻,随着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人民的保险需求会越来越大。

    所以,一方面,无论中资还是外资保险公司,应该相互学习,取长补短,携起手来共同开拓这个市场;同时,保险公司之间又应该在公平的环境下,保持一定的竞争关系,有竞争,才有发展,从而促进保险市场更快速的发展。

    链接

    修改或颁布的主要法律

    1、《银行业监督与管理法》

    2、《商业银行法》

    3、《中国人民银行法》

    4、《保险法》

    涉及到外资金融机构的规章

    《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保险经纪公司管理规定》

    《保险资产公司管理暂行规定》

    《保险公司投资企业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资金运用风险控制指引(试行)》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服务价格管理暂行办法》

    《汽车金融公司管理办法》

    《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管理暂行办法》

    《外资银行并表监管管理办法》

    《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管理办法》

    《银行卡管理条例》(起草中)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开放银行业的政策措施

    一、自2004年12月1日起,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扩大到昆明、北京、厦门、西安、沈阳。在上述五城市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向所在地中国银监会派出机构提交经营人民币业务申请,由其直接转报中国银监会审批。已获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金融机构,可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范围扩大至上述五城市。

    二、自2004年12月1日起,对设在西部和东北地区的外国银行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申请,银监会将放宽审核其盈利的资格条件,即从目前考核单家分行盈利,改为合并考核申请人在华所有分行的盈利。

    三、对外资银行在西部和东北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的申请,银监会在审理时设立绿色通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

    四、自2004年12月1日起,外资金融机构申请在华设立代表处,申请人可将申请资料直接报送银监会,同时抄报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同时,银监会授权各银监局对本辖区内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更换首席代表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和核准。

    五、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许外资银行经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在其已获准的客户对象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从事代理保险业务。

    银监会在坚持审慎标准的前提下,将加快对外资银行设立同城支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及衍生产品等业务的审批,为外资银行在华发展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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