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2月1日开始,我国有一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开始实施。其中,新修订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一些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的施行,将给普通百姓的生活带来细致、深刻的变化。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进一步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由于当前我国劳动力市场严重供过于求,一些用人单位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在一些地区甚至相当严重。实施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对一些侵权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无理抗拒、阻挠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最高可罚2万元;逾期不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瞒报工资总额或职工人数最高可处3倍罚款;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等劳动将受罚;用人单位将有“劳动保障守法诚信档案”;任何组织或个人都可举报用人单位违法行为。
条例的制定,以立法的形式强化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手段,加大执法力度;进一步规范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行为,以有效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监察对象和事项不够明确,监察机构及人员的职责范围和权限不够具体,监察程序不够规范,行政处罚缺乏具体标准等问题;通过对劳动保障方面违法行为的制裁,切实维护广大劳动者的工资、劳动合同、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劳动保障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个产对外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
个人财产转移的重大突破
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管理暂行办法》是个人财产转移管理的一项重大突破,为适当允许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创造了条件,提高了人民币资本项目可兑换的程度。
针对可能会导致非法资金外流,尤其是国有资产流失的担心,暂行办法明确,申请人申请对外转移的财产应是本人所有的合法财产,且不得与他人有权益的争议;外汇管理部门不受理司法、监察等部门依法限制的对外转移财产申请,以及法律规定不得转移的财产、不能证明合法来源的财产、涉及未结案的刑事或民事诉讼案件的财产的对外转移申请。
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
加强土地利用计划宏观调控
国土资源部发布的《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管理办法》,主要是切实发挥土地利用计划的宏观调控作用,巩固土地市场治理整顿成果,防止反弹。
与1999年通过的同名称办法相比有三个新亮点:一是对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实行分类设置和下达,避免地方建设项目挤占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用地;二是针对地方突破计划、调剂使用计划指标的现象时有发生,规定对农用地转用计划实行指令性管理,进一步明确了计划执行的强制性;三是国家将对计划执行情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作为编制下一年度计划的依据。
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
规范建设工程项目管理
建设部出台《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规定,项目经理不得同时在两个及以上工程项目中从事项目管理工作;施工企业不得在同一工程从事项目管理和工程承包业务。同时对项目管理企业的五种行为进行了明令禁止:与受委托工程项目的施工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企业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在受委托工程项目中同时承担工程施工业务;将其承接的业务全部转让给他人,或者将其承接的业务肢解以后分别转让给他人;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接工程项目管理业务;与有关单位串通,损害业主方利益,降低工程质量。
《市场报》 (2004年12月03日 第七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