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运股份(600369)公司民事诉讼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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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 06:41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日前,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本公司或公司)接到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等单位诉本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根据《证券法》和《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及案由
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新虹桥支行负责人:朱永荣 第二被告: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建威 案由: 2003年12月19日,原告与第一被告签订了《短期贷款合同》。贷款合同约定:第一被告向原告贷款人民币1000万元,贷款期限为2003年12月28日至2004年12月28日。2003年12月23日,本公司与原告签订了《短期贷款保证合同》。合同约定:本公司为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的上述贷款承担连带责任担保(本公司担保公告见2003年12月27日《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 2003年12月28日,原告按约履行了放贷义务。后由于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原因致使合同提前到期,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2004年11月16日,原告以此为由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是本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注册资本7000万元(本公司出资50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1.42%)。注册地点:上海市南汇区南汇工业园区沪南路9458号206室。经营范围:仓储;实业投资;电脑软硬件,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办公设备,航运设备,科教仪器设备,百货,化工产品,销售;五金,生产,加工。 截止2004年10月31日,上海长运物流基地建设有限公司总资产为139,509,998.82元,净资产为70,000,000元。 二、原告的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归还原告贷款本金人民币1000万元及相应利息; 2、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向原告支付实现债权的律师费用10万元; 3、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4、依法判令第二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万元; 5、依法判令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 本案将于2004年12月28日在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第二十四法庭开庭审理。 公司将根据有关诉讼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三、备查文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应诉通知书。 特此公告 重庆长江水运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2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