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投资由审批改核准 核准限额提高十倍以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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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3日 06:38 深圳商报 | |||||||||
国家发改委负责人解读《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国家核准限额提高十倍以上 【本报北京12月2日电】(深圳商报记者徐香梅)为了帮助中国企业尽快“走出去”,国家发改委今年10月推出“松绑行动”,将企业的境外投资项目由审批制改为核准制。
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负责人接受本报记者采访,详细解读了《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所涉及的一些具体问题。 境外投资由“审批”改“核准” 问:与以往境外投资项目审批相比,《核准办法》有哪些新的变化? 答:《核准办法》主要有如下改革: 1、减少程序。将原来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两道审批,改为只核准项目申请报告。 2、下放权限。新设定的国家核准限额为资源开发类3000万美元以上、大额用汇类1000万美元以上,分别提高了30倍和10倍。其余项目下放地方政府核准,有些项目由企业自主决策。 3、简化内容。新的项目申请报告核准侧重于确定投资主体、投资方向及合规性的审查,减少了审查财务效益等应由出资人自担风险的内容。 4、提高效率。明确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项目核准的机关及权限、核准的程序、核准的条件等,增加了操作性。 所有境外投资项目都需核准 问:《核准办法》的适用范围是什么?以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形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是否也需按《核准办法》核准? 答:根据《核准办法》规定,不分企业所有制,不分资金来源、投资形式和方式,对所有境外投资包括新建、收购、参股项目及增资、再投资项目,均按本办法核准。以股权、债权等资产和权益形式进行的境外投资项目,也需按《核准办法》进行核准。 企业没有项目核准权 问:在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机关方面,中央和地方的权限如何划分?企业是否有项目核准权? 答:原油、矿山等资源开发类项目中方投资额3000万美元以上,以及中方投资用汇额1000万美元以上的其他类项目,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限额以下的项目由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项目核准属行政许可,企业没有项目核准权,但中央管理企业对限额以下的项目可自主决策,报国家发改委备案。 境外竞标等事先须报告 问:有些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时间要求很紧,又有较大的不确定性,这类项目如何办理核准手续? 答:境外竞标或收购项目在正式竞标或对外正式开展商务活动前,应向国家发改委报送信息报告,国家发改委在收到书面信息报告之日7个工作日内出具确认函件。 待项目中标或收购条件基本达成一致后,再向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项目核准手续。若需对外签约,应注意写明“需经中国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后生效”或类似条款。 可行性研究报告不须核准 问:项目申请报告与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何不同?境外投资项目是否还需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是否还需得到批准? 答:《核准办法》第十六条对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作了明确规定。与可行性研究报告不同的是,项目申请报告不要求详细的技术选型分析、经济效益和敏感性分析等企业决策时所需的经济技术可行性分析内容。政府行政机关不再审批或核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单位可结合自身及项目情况,决定是否编制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未核准境外项目海关不放行 问: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文件的性质和效力是什么? 答:国家发展改革委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出具的项目核准文件是境外投资项目获得行政许可的惟一合法依据。 未经国家发改委或省级发展改革部门核准或备案的境外投资项目,各级外汇、海关、税务等部门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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