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继开庭审理了大庆联谊、申银万国对大庆联谊案一审判决的上诉案之后,12月1日又开庭审理了此案因股民不服一审判决而进行上诉的5起案件。据悉,上诉股民因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定两个虚假陈述行为揭露日导致其索赔请求未获支持而上诉。5起案件中有4起由锦天城律师事务所严义明律师和哈尔滨长锋律师事务所韩晓林律师联合代理。
据代理律师称,鉴于股民的上述理由比较单一,因而此次庭审的唯一争论焦点集中在大庆联谊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到底是1999年4月21日,还是2000年4月27日。
资料显示,1999年4月21日,大庆联谊在媒体发布董事会公告,称其因涉嫌利润虚假、募集资金适用虚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正在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
2000年4月27日,中国证监会在媒体公布了《关于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违反证券法规行为的处罚决定》,对大庆联谊欺诈上市、1997年年报内容虚假给予处罚。
鉴于此,一审法院在判决中认为,大庆联谊1999年4月21日的公告应为1997年年报虚假陈述的揭露日。而招股书虚假陈述的揭露应为2000年4月27日。正是由于两个揭露日的确定,使得上诉股民索赔请求未获法院支持,其中一位损失金额达16万元的股民,分文未获赔偿。
对此,代理律师表示,1999年4月21日的公告大庆联谊仅仅是宣称自己涉嫌利润虚假正在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而非承认自己作假。所以,这个日子不能作为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而2000年4月27日的公告不仅确认了大庆联谊的虚假陈述行为,还对其作出了相应的处罚,所以可以定为其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这一点,国浩律师集团宣伟华律师也曾提出过疑义。所不同的是,宣律师认为1999年4月21日才是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而2000年4月27日的处罚决定只是对1999年4月21日揭露内容的证实,并不是新的内容的揭露。上海证券报记者王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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