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范俊
一、强调政府对产权市场的监管
比较新旧《办法》的标题,记者发现新《办法》增加了“市场”两个字。可见新《办法》重在体现了政府的市场监管定位。政府职责主要是建立一个规范有序的“产权交易市场
”,制订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交易规则,加强对交易市场的监督。
新《办法》第六条规定:“上海市产权交易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产管办)是本市产权交易市场的监管机构,负责拟订产权交易市场的政策、规划和管理制度,监督产权交易市场的业务活动和中介机构活动,查处违规行为,指导产权交易中介行业协会工作。”
而在原《办法》第五条对此项规定是:“市产管办在市国资办领导下对产权交易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其行使职责还包括:审批产权交易经纪机构的资质;审批产权交易的方式;协调产权交易中有关问题;调解产权交易纠纷;统计本市产权市场及相关专业市场交易情况。”
二、明确交易平台的信息发布功能
产权交易信息的充分披露是对产权交易市场实行公开、公平、公正交易的基本要求。为此,必须建立产权交易市场的信息披露制度,包括信息的采集、发布与反馈等。
新《办法》第十条规定:“产权交易市场应当建立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形成可供上网查询的信息网站和数据库系统,及时提供产权交易的信息、管理制度、交易规则和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规定。产权交易市场建立的产权交易信息发布网络平台,应当与国资、工商等有关权证变更登记管理部门实现网络互联或者信息交换。”
第十六条还规定:“产权交易市场实行产权交易信息挂牌制度。产权交易市场对提供的产权交易信息进行分类、整理,并在约定的期限内,通过产权交易市场信息网络发布平台发布,还可以同时通过媒体或者采用推介会等形式,对外公布。”
而在原《办法》中,记者并未看到有相关规定。
三、建立市场发现和决定交易价格机制
市场发现和决定价格机制的建立,需要充分披露信息和运用市场竞价的方式。
为此,新《办法》第十八条、十九条规定:“国有产权出让价格,应当以评估结果作为主要依据,同时充分利用产权交易市场的价格发现机制,兼顾产权交易市场的供求状况、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职工安置、引进先进技术等综合性因素予以确定。”
“产权交易可以采取协议转让、拍卖、招标、竞价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产权交易信息挂牌发布后,只有一个受让意向人的,可以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有两个以上受让意向人的,出让方可以与产权交易市场协商,根据产权交易标的的具体情况采取拍卖、招标或者竞价方式确定受让人和受让价格。”
四、保护职工合法权益记者发现新《办法》中,对于国有、集体企业产权的整体出让增加了新的内容:“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经出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出让方提交委托交易方案时,应当出具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的证明材料。”
同时规定,在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的合同中应当包括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安置方案等内容。
《国际金融报》 (2004年12月03日 第十五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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