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记者 杨雪婷通讯员王文波)记者昨天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此案已作出一审判决,维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驳回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公司注册“名扬天下”商标申请的复审决定书。
2001年6月11日,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公司在其第33类白酒等商品上向商标局提出了“名扬天下”商标的注册申请。2002年4月9日,商标局经审查后作出商标驳回通知书,以申
请商标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为由,驳回了五粮液集团公司的申请,决定不予公告。五粮液集团公司不服该驳回通知,于2002年5月30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2004年6月2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经审查后作出驳回复审决定书,认为“名扬天下”顾名思义就是表示名声传播很广,声誉遍布整个世界。将其作为商标用于指定的“红酒、白酒”等商品,构成了对本商品质量及知名度等特点的夸大宣传作用,决定驳回五粮液集团公司的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初步审定公告。五粮液集团公司不服该决定,于2004年7月30日诉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J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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