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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国资交易新规凸显职代会作用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 19:20 南方周末

  本报驻沪记者 胡天舒

  在整个社会对国企改革的公平问题给予越来越多关注的背景下,11月25日起施行的《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中关于职代会作用的内容尤为引人注目。这个办法是否真如一些媒体描述的那样,赋予了职代会对国企产权变更的“一票否决权”呢?

  “如果没有职代会审议的证明材料,国有企业的产权交易将不得继续。”12月1日,上海市产权交易所一位工作人员向记者解释新实行的《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内容。

从11月25日开始,凡申请在上海产权交易所出让整体产权的国有、集体企业
,在提交委托交易方案的同时,还需要出具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的证明材料。新办法同时还规定,在国有、集体企业产权交易合同里还应包括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安置方案等内容。

  国资委的新动作

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36号令形式发布的产权交易新管理办法,是由上海市国资委起草的。上海市国资委副主任吴鸿玫强调,这个“管理办法”和早些时候制定的《关于进一步推进本市国有中小企业改制重组的指导意见》,都是以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为出发点。

上海市总工会民主管理部吴萌12月1日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企业改制方案须经职代会审议通过,可以切实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在国有企业改转制过程中不可避免会涉及到职工利益的问题,我们不能把职工放到产权交易的被动地位,首先要让职工有知情权,让职工更好地理解和支持改革。”

新管理办法是上海市国有企业改革向纵深发展的背景下产生的,这一背景又与过去几年中央关于国企改革的政策脉络紧密相关。

2002年11月中共十六大之后,国有企业改转制迎来了新的高潮。一年后,在中共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进一步明确了国有企业改制的方向和任务,即大力发展国有资本、集体资本和非公有资本等参股的混合所有制经济,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完善国有资本有进有退、合理流动的机制,积极促进国有产权有序流转。

然而,在国有企业改制工作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其中,有些企业改制透明度不高,产权转让存在暗箱操作、低估贱卖的现象,直接损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和职工的合法权益,有的甚至发生了内外勾结、隐匿转移、侵占私吞国有资产的违纪违法行为。这些问题造成了国有资产流失、损害了社会公平,也影响了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进行。几个月前引起大众高度关注的“郎顾之争”,正是在这一背景下发生的。

在11月30日召开的国务院新闻发布会上,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任李荣融承认,在国有企业改革中的确存在上述问题。因此,国资委在去年12月下发了《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后来又下发了《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据介绍,这些问题在一定程度上有所好转。

  一脉相承的88号文

如果说以前采取的股份制、股份合作制、兼并、租赁、拍卖等国企改革措施关注的是“效率”问题的话,那么上述政策表明政府正在把更多的目光投向“公平”问题,力图保障国企转制转轨的公正性。

在国企改革中,国资委出台的政策主要围绕着企业资产的处置和国有产权交易的监管展开。而作为职工代表机构的工会,也有相应文件出台,维护职工权益。

在上海市的产权交易新管理办法出台之前,上海市总工会就联合国资委党委、国资委,在今年上半年共同下发了沪工总民【2004】88号文件———《关于进一步坚持和完善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民主程序得体的若干意见》。

上海总工会的吴萌参与了该意见的起草工作。他介绍说,市总工会发现国有企业改制中,改革方案的“暗箱操作”有所抬头,有些国企改革决策绕过职代会,表决居然采用举手、鼓掌等“过场民主”形式,有人将此讽刺为“方案领导走,决策绕道走,厂务公开做做样,职工表决举举手”。为了扭转这一不良倾向,上海市总工会由副主席杜仁伟出面,主动与国资委联系,建议以两家名义共同起草签发上述规范国有企业改革民主程序的意见。

市总工会的建议适遇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的出台,因此得到了上海市国资委的积极响应。

“刚刚实施的产权交易新管理办法和88号文件,在精神上是一脉相承的。”吴萌说。

  具体执行的担忧

国资委和总工会下发系列文件,其出发点都是在改制过程中为了维护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和职工的合法权益,出发点是好的。但是在采访过程中,记者发现,不少企业的管理者和员工对上述政策的执行力持观望态度。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上海某大型国有企业副总直言不讳地告诉记者:“以前,企业改制方案要通过职代会审议通过的做法,工会法早就有规定,现在的做法有点像新瓶装旧酒,只不过这一次的重点在产权交易上。”

市总工会的88号文就曾规定,改制企业的工会负责人必须进入企业的改制领导小组,工会代表必须进入企业改制工作班子,全程参与改制的各项工作,从源头上维护好职工的合法权益。凡涉及劳动合同的变更、职工安置分流、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等职工安置方案,都必须在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后,按规定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这位副总的担忧在于,很多企业的职代会往往是走过场,很多职工代表都是企业的中低层管理人员,属于“表现比较好的”。另外工会大部分的经费是从行政经费里拨出来的,工会很容易受到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牵制,要执行这些民主程序有一定的困难。

在操作过程中,产权交易所需要的“职代会审议证明材料”其实只有一两页纸,这个决议在出来之前是不是真的严格按照程序开过职代会,交易所不可能一一查实,这中间其实还是有漏洞。

不过,上海市总工会吴萌对这种“假设”表示不能苟同。“我不能想象有企业会向产权交易所提交虚假的审议材料,因为后面引发的一系列问题都是要承担责任的。以前可能出现过在职工不知情的情况下,企业股权被买来卖去,但现在明确规定了要提供职代会审议的意见,我想没有人会去冒这个风险。”

他专门提到,88号文特别强调了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于那些失职不履行必要的民主程序而损害职工群众权益、导致矛盾激化的领导干部,必须严究其责。“意见”还赋予工会组织以责权,规定对改制方案中涉及的劳动合同变更、人员安置、经济补偿等事项的落实情况,上级工会可与下属工会或职工代表组成监督小组进行督查。他同样认为,在产权交易过程中,这个规则也适用,企业领导人不会贸然违背。

上海市的产权交易新管理办法刚刚实施不到一周,市产权交易所还不能向本报记者出示具体的案例,但是就市总工会88号文的执行状况来看,总体状况是“比较平稳”,职工与改制方之间没有就此问题出现过大的冲突。

国资委党群处一位工作人员对记者说:“政策兼顾到职工的切身利益,对于具体实施中出现的问题我们会继续跟踪,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我们的政策是连续的。”

  背景

关于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的部分政策法规

  《国资委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2003年12月转发,并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认真贯彻执行)第九条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改制企业拖欠职工的工资、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要按有关规定予以解决。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社会保险费,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

  《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国资委、财政部联合颁布,2004年2月1日起施行)第十一条

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应当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国有独资公司的产权转让,应当由董事会审议;没有设立董事会的,由总经理办公会议审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第三十二条

在企业国有产权转让过程中,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和受让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相关批准机构应当要求转让方终止产权转让活动,必要时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确认转让行为无效。

(五)转让方、转让标的企业未按规定妥善安置职工、接续社会保险关系、处理拖欠职工各项债务以及未补缴欠缴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侵害职工合法权益的;

  《上海市产权交易市场管理办法》

(2004年10月2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36号发布,11月25日起施行)第十三条(出让方提交的材料)

国有、集体企业出让整体产权,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经出让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出让方提交委托交易方案时,应当出具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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