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快报讯(记者 叶志明 通讯员 高涛)记者从广州市国税局获悉,国家税务总局日前下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第148号),明确对纳税人进口货物已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未能在规定申报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抵扣的,可在2005年1月11日前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逾期不得予以抵扣。
据介绍,纳税人进口货物,凡已缴纳了进口环节增值税的,不论其是否已经支付货款,其取得的海关完税凭证均可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凭证,在规定的期限内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对纳税人丢失的海关完税凭证,纳税人应当凭海关出具的相关证明,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抵扣申请。
(观宇/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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