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工伤保险形势不容乐观--“强制”背后的“漏洞” | |||||||||
---|---|---|---|---|---|---|---|---|---|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 10:15 证券时报 | |||||||||
    随着经济的发展,城市内部劳动力欠缺,导致大量农村人口进城务工,到目前为止我国进城务工农民已达1.2亿人之多,每三个产业工人中就有两个来自农村。从地域上来讲,北京、上海、广东、深圳等地接纳农民工的数量在国内遥遥领先。据调查,农民工最集中的行业主要是在建筑业、制造业、以及服务业中的餐饮、服务、家政、保安等行业。
    笔者将从农民工分布最多的建筑行业来分析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2002年9月上海市最先推出了《上海市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2003年4月27日国务院要求从2004年1月1日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工伤保险条例》,以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随后,上海市建委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加强在沪建筑施工企业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工作的若干规定》,明确要求工程建设单位(业主方)必须支付建筑业外来从业人员的综合保险,并列入工程造价,作为建造工程项目的社会成本。北京市于2004年7月初出台《北京市外地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以求保护外地农民工合法权益。相应的监管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将于2004年12月1日起开始实施,其第11条规定要对“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并在法律责任部分对违规行为做出了相应的惩罚规定。日前,中华全国总工会在向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提交的《关于农民工合法权益维护的有关情况及建议》中也提出要制定《农民工权益保护法》。可见,关于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法律法规已基本健全。     虽然法律规定工伤保险为强制保险,但事实却不尽如人意。记者走访过北京市、辽宁省兴城市及吉林白城市部分建筑工地得知,施工队的包工头并没有给全部在施民工参加工伤保险,而只是部分参保,甚至有的比例不及50%。建筑行业如此,难道其他行业没有此类问题存在吗?就农民工工伤保险的现状而言,最严重的问题就是逃保、漏保。     农民工工伤保险处于如此“尴尬”境地,主要原因有三,记者仍以建筑行业为例进行分析。首先,保费太高。大部分包工头表示,如果让他们自己选择是参加保险还是风险自留的话,他们更愿意选择风险自留。记者获悉,在辽宁省一位民工要获得10000元的保障,包工头需为其支付100元的保费;若保额为20000万,则需要缴纳200元的保费。包工头普遍感觉为其全部施工人员投保工伤保险成本太高。其次是侥幸心理作祟。认为倒霉的事件不会正好落在自己的头上,所以就不愿通过社会保险来分担风险,大不了是出事了自己兜着,更多的是采取私了。加之,虽然参加工伤保险在出险时能获得赔付,但会因通过了社会保障机构而使重大安全事故公布于众,国家安全局将会插手调查工地的安全隐患,并会对承建商(乙方)进行经济上惩罚,情节严重者还会受到建委的批评,进而影响到以后承揽工程的机会。当然,工程的甲方也不愿自己精心开发的楼盘沾染“血腥”。可见,工程的甲方、乙方及承包方都不希望看到重大安全事故发生,都有隐秘实情的动机,期望将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好私了来解决问题,进而限制了农民工工伤保险的实施。     要解决这个难题,可以从两方面抓起,一方面从农民工角度,积极广泛地展开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农民工自我保护意识,鼓励他们通过法律的手段来保护自身的权益,在与雇主签订劳动或劳务合同时要求其为自己参加工伤保险。广东省的“民工荒”现象就是最好的例证,也是解决广东省农民工工伤保险问题最好时机,不难发现竞争的加剧、劳动力市场的缺员将会促进农民工保险问题的解决。从政府角度来讲,因相关的法律法规已基本健全,更多要做的是依法办事、加强执法力度,以及适当地给予法律援助。另外可以在准入机制上对雇佣农民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进行监管,要求只有雇主为其雇佣的农民工投保了工伤保险才发放给其营业执照允许其经营,否则不允许其合法营业。但这只适用于农民工较稳定的行业,而对于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如建筑业则只有加强巡回监察和加大惩罚力度,督促承包人为其新来人员及时办理保险。     相信,那些雇佣农民工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雇主在上述严刑厉法面前必然会主动自觉加强安全防范措施,以减少或防范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进而会导致了事故发生率明显降低。从定价角度讲,出险率的下降将会带来保费的下调,随之企业或雇主缴纳保费将下降,从而也有利于消除雇主逃保、漏保的动机。此种良性循环将使得农民工工伤保险的漏洞越来越小,最终弱势群体的权益将得到社保的基本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