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房股份(600890)公司诉讼公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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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 06:5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 ||||||||
重要提示: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 诉讼事项一: 本公司就起诉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新港路营业部、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一
一、案件受理情况 本公司于2004年10月18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控告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上海新港路营业部(被告一)、武汉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被告二)在未经本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处置本公司的财产。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将此案转由上海市第二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第二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6日受理了此案。 二、案件基本情况 本公司原名长春长铃实业股份有限公司,后更名为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2002年12月30日,本公司将9750万元存入在被告一处开立的帐户中,准备用于短期投资。2004年9月23日,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投资者记名证券持有变动记录,证明上述国债被被告一全部卖出。 本公司对该帐户内的款项、购买的证券及产生的孳生物,拥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而被告在未经本公司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处置本公司的财产,严重损害了本公司的合法权益,给本公司造成了极大的经济损失。 被告一是被告二的分支机构,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二也应承担责任。 三、备查文件 1、民事起诉状 2、诉讼受理通知书 诉讼事项二: 本公司就以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申请参加长春长铃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唯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重审,发布公告。 一、案件受理情况 2004年10月28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本公司以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方参加长春长铃集团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唯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案重审的申请。 二、案件基本情况 2003年8月21日长春长铃集团有限公司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控告上海唯亚实业投资有限公司股权纠纷一案,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了(2003)吉民二初字第31号民事判决,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本案二审过程中,本公司认为本案一审认定事实不清,就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以具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请求,二审法院认为本公司的申请理由成立,以(2004)民二终字第145号民事裁定书撤销了一审的民事判决,将案件发回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 为维护本公司合法权益,本公司于2004年10月12日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1、准许本公司作为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本案诉讼;2、依法判令原被告双方向本公司支付其所讼争的9439万元和6060万元两笔资金。 三、备查文件 1、第三人参加诉讼申请书 2、案件受理通知书本公司将关注上述两诉讼事项的进展情况,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中房置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04年12月1日上海证券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