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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街增发不超过7,600万股A股网下发行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 06:40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金融街增发不超过7,600万股A股网下发行公告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特别风险提示]

  [重要提示]

  1、金融街(资讯 行情 论坛)控股股份有限公司本次增发不超过7,600万股人民币普通股A股已获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发行字[2004]161号文核准。

  2、本次增发采取网上和网下同时累计投标询价的方式进行,所发行股票扣除原社会公众股股东获售申购中的优先配售部分后,其他获售申购按照相同的配售比例在网上、网下进行配售。对机构投资者的网下发行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负责组织实施。

  3、本发行公告中有关申购的具体规定仅适用于网下询价发行的方式。有关网上发行事宜请参阅同日刊登于《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的《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增发不超过7,600万股A股网上发行公告》。

  4、本次增发询价区间上限为股权登记日(2004年12月7日)前20个交易日(不包含股权登记日)股票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下限为上限的85%,询价区间包括上限和下限。具体询价区间将于2004年12月7日(T-1日)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公告。

  5、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根据网上、网下申购情况并结合发行人的筹资需求,协商确定最终发行数量和最终发行价格。确定最终发行价格后,只有符合本次发行办法规定且申购价格不低于最终发行价格的有效申购方可获得配售。

  6、发行人本次发行经核准的发行数量将不超过7,600万股,最终的发行数量根据发行人本次发行之募集资金总额(不超过8亿元)和最终发行价格确定。

  7、本次发行不设置网上、网下的初始配售比例。如出现超额认购,则除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认购权部分的获售申购将获得足额配售外,网上、网下的其他获售申购将按照相同的配售比例进行配售。

  8、本次发行将向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原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有效申购,按其股权登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持股数量以10:2的比例优先配售(金融街本次发行前总股本38,312.664万股,其中社会公众股18,057万股,本次发行原社会公众股股东可优先认购3,611.4万股,占本次发行数量的47.52%)。原社会公众股股东放弃以及未获配售的优先认购权部分纳入剩余部分进行比例配售。

  9、除行使优先认购权外,机构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上或网下两种申购方式中的一种参与本次发行,如果机构投资者同时参与网上和网下申购,则网下申购部分将被视为无效申购。参加网下认购的机构投资者若同时为原社会公众股股东,其行使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必须以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

  10、本次发行期间,金融街股票于招股意向书摘要刊登日2004年12月2日(T-4日)上午9:30至10:30停牌1小时,自申购日2004年12月8日(T日)起至发行结果公告日2004年12月13日(T+3日)上午10:30止停牌。上述日程安排如遇不可抗力顺延。

  11、机构投资者通过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传真或送达申购表进行申购。申购时间为2004年12月8日(T日)上午9:00至下午15:00。

  12、网下申购定金数量为其全部申购金额的40%,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须在申购日2004年12月8日(T日)15:00时以前划出申购定金,同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复印件,并确保申购定金于2004年12月9日(T+1日)17:00前到达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帐户。

  13、本次发行的股票不设持有期限制,发行人将尽快申请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14、本次发行不作除权安排,增发股份上市流通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15、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提醒参与网下申购的投资者:根据本次发行方案的设计,投资者将可能承担由于申购未获配售而导致的资金占用风险。

  16、本公告仅对发行人本次网下增发A股的有关事宜向投资者进行说明,不构成针对本次增发股票的任何投资建议。投资者欲了解公司本次发行的一般情况,请仔细阅读2004年12月2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的《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增发招股意向书摘要》及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增发招股意向书》全文。有关本次发行的其他事宜,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视需要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公告,敬请投资者留意。为方便投资者,本次发行的有关资料亦刊载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

  [释义]

  除非特别指明,以下词语在本发行公告中具有下列定义:

  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

  1、发行的种类及数量

  发行人本次增发的股票为境内上市人民币普通股A股,每股面值为1.00元,数量不超过7,600万股。最终发行数量将根据网上、网下的申购情况及发行人筹资的需要确定,并在申购结束后的发行结果公告中公布。

  2、发行对象

  本次网下发行的对象为:除网上行使优先认购权的申购外,只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

  3、发行价格的确定

  本次发行采用在发行询价区间内网上、网下同时累计投标询价的方式确定发行价格。

  (1)询价区间:本次发行申购价格询价区间的上限为发行人股权登记日(2004年12月7日)前20个交易日(不包含股权登记日)股票收盘价的算术平均值,下限为上限的85%,询价区间包括上限和下限。具体的询价区间将在2004年12月7日(T-1日)公告。

  (2)发行价格的确定:申购结束后,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综合机构投资者网下有效申购和公众投资者网上有效申购情况(含发行人原社会公众股股东的有效优先申购),按照申购价格由高到低进行排序,并对申购数量进行统计,最终由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排序和统计结果,结合募集资金需求总量,按一定的超额认购倍数协商确定发行价格和最终发行数量。最终确定的发行价格将在2004年12月13日(T+3日)的发行结果公告中公布。

  4、原社会公众股股东的优先认购权

  本次发行中,原社会公众股股东按照10:2的比例享有优先认购权。原社会公众股股东按照规定的办法参与网上申购时,其获售申购按股权登记日收市后所持股数每10股配售不超过2股(含2股)获得足额配售。如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同时也是原社会公众股股东,其优先认购权必须通过网上申购的方式行使。原社会公众股股东放弃以及未获配售的优先认购权部分纳入剩余部分进行比例配售。

  5、网上、网下配售比例

  本次发行不设置网上、网下的初始配售比例。所发行的股票扣除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部分后,按照相同的配售比例在网上、网下进行配售。

  最终发行数量-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数量

  配售比例= ????????????????????????

  获售申购总量-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配售数量

  注:配售比例保留到小数点后七位数。

  6、本次发行的重要日期

  上述日期安排为正常交易日,如遇重大突发事件影响发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与发行人将及时公告,修改发行日期。

  7、除行使优先认购权外,机构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上或网下两种申购方式中的一种参与本次发行,如果机构投资者同时参与网上和网下申购,则网下申购部分将被视为无效申购。

  8、承销方式:承销团余额包销。

  9、拟上市地:深交所。

  10、本次网下发行的股票不设持有期限制,发行人将尽快申请本次发行的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

  11、本次发行不做除权处理,增发股份上市流通首日不设涨跌幅限制。

  二、网下配售方式

  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和发行人将按本公告和《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增发不超过7,600万股A股网上发行公告》规定的办法,依据网上、网下有效申购的统计情况汇总,确定最终发行数量与发行价格。上述事项确定后,符合本次发行办法规定的有效申购中申购价格高于或等于最终发行价格的为获售申购(包括网下及网上申购),具体按如下原则获得配售:

  1、询价区间下限以上(含询价区间下限)的有效申购总量小于或等于最终发行数量,所有申购均按其有效申购量获得足额发售。投资者认购后的余额由承销团按承销协议包销。

  2、询价区间下限以上(含询价区间下限)的有效申购总量大于最终发行数量(即出现了超额认购的情况),则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根据超额认购的实际情况以一定的超额认购倍数确定发行价格。确定最终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后,所有高于或等于发行价格的有效申购(即获售申购)依如下顺序:

  (1)原社会公众股股东优先认购权部分的获售申购首先获得足额配售。可优先认购股数为其在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发行人社会公众股股份数乘以0.2(计算结果四舍五入取整精确到1股)。若原社会公众股股东放弃行使优先认购权或其获售申购数量小于其可优先认购股数,则其放弃部分以及未获配售的可优先认购股数部分纳入比例配售中。

  (2)扣除原社会公众股股东获得优先认购的股票外,其他获售申购将按网上、网下相同的配售比例进行配售。具体的配售比例详见本公告“一、本次发行基本情况”。向不具有优先认购权的获售申购的发售过程中,获售数量只取计算结果的整数部分,网上、网下发行中不足1股的零股累积后由主承销商包销。

  三、网下申购方法

  1、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可以根据对本次发行的价格确定方式、对股票二级市场的走势和对公司成长性的独立判断,在询价区间内(包括上、下限价位)自行确定申购价格,每0.01元为一个最小申报价格单位,一经申报,不得撤回。

  2、每个机构投资者每次填写申购表时,可在申购价格区间内以任意有效价位最多作3次申购,分别标明不同的价位及与该价位相对应的申购量。每一价位上的最低申购量为10万股,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机构投资者可作多次申购。参与本次申购的每个机构投资者的申购数量合计(含网上优先认购权部分)上限为7,600万股。每个机构投资者应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关于机构投资者申购及持有数量的限制并自行承担法律责任。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保险机构投资者等机构投资者应遵守法律、法规关于申购及持有数量的限制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填写申购表时不得涂改。

  4、除行使优先认购权外,机构投资者只能选择网上或网下两种申购方式中的一种参与本次发行,如果机构投资者同时参与网上和网下申购,则网下申购部分将被视为无效申购。参加网下认购的机构投资者若同时为原社会公众股股东,其行使优先认购权部分的申购必须以网上申购的方式进行,但网上申购与网下获售股份登记不能通过同一席位号进行。

  5、机构投资者申购所用A股证券帐户必须是自有的,资金来源必须是自有资金且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

  6、本次网下发行申购过程聘请上海市公证处到场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四、网下申购程序

  1、办理开户登记

  凡申购本次金融街增发股票的机构投资者,申购时必须持有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的A股证券帐户卡,尚未开户登记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申购日(T日)前(含该日)办妥开户手续。

  2、申购

  机构投资者通过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传真或送达申购表进行申购。申购时间为2004年12月8日(T日)上午9:00至下午15:00。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应认真填写《金融街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股申购表》(见附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并于指定时间内按本公告披露的联系方法连同其加盖单位公章的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深圳A股证券帐户卡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申购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可不提供本材料)以及支付定金的划款凭证传真或送达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中心处。各机构投资者填写的申购表一旦传真或送达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行中心处,即被视为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正式申购要约,具有法律效力。

  3、缴纳定金

  (1)每一参与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必须缴纳申购定金。

  申购定金=∑(申购订单中每一申购价格×该价格下的全部申购数量)×40

  % 定金请划至如下收款银行帐户(划款时请注明机构投资者名称和“金融街申购定金”字样):

  收款银行: 工行上海市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银行账号:1001202919025738797

  人行支付系统号:102290020294

  联行行号:20304005

  同城交换号:1022029

  (2)每一参与网下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必须在2004年12月8日(T日)15:00前划出申购定金,同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复印件。机构投资者必须确保申购定金于2004年12月9日(T+1日)17:00前到达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帐户。未按上述规定及时缴纳定金的申购为无效申购。敬请投资者注意资金划转过程的在途时间。

  (3)对机构投资者的获售申购,其缴纳的定金将被直接抵作认购股款;若定金大于认购股款,则多余部分在(T+3日)开始退还。

  (4)对于申购价格低于发行价格的机构投资者,其缴纳的定金在(T+3日)开始退还。

  (5)冻结定金按同期企业活期存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归发行人所有,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4、足额缴纳认股款

  (1)2004年12月13日(T+3日),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刊登发行结果公告,该公告刊载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最终发行数量和发行价格、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名单、每户获配售机构投资者获配股数及扣除定金后应缴纳的股款金额或应退还的多余定金等。上述公告一经刊出,即视同已向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送抵获配及缴款的通知,获配的机构投资者应按本公告的规定及时补缴认股款。

  (2)获得配售的机构投资者应及时缴纳认股款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复印件。抵除定金后尚需缴纳的认购款必须在2004年12月14日(T+4日)下午17:00前(指资金到帐时间,而非汇出时间)划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银行帐户(与缴纳申购定金的帐户相同,划款时请注明机构投资者名称和“金融街认股款”字样)。

  (3)敬请机构投资者注意资金划转过程中的在途时间。若非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未能在申购日后的第四个工作日(T+4日)17:00之前补足认股款,则将被视为违约,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取消其认购资格,所缴纳的定金不予退还;其放弃认购的股票由承销团包销,并由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有关情况公告。

  5、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将按照发售结果对各获售的机构投资者进行帐户确认。获得配售的股票在上市之前将由中国结算深圳分公司托管。机构投资者持股如达到发行人股本总额5%以上(含5%),须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6、本次网下发行申购过程聘请上海市公证处到场见证,并出具见证意见。

  五、发行费用

  本次网下发行不向机构投资者收取佣金、过户费和印花税等费用。

  六、路演安排

  为使投资者更详细地了解本次发行和发行人的有关情况,发行人拟于2004年12月3日(T- 3日)和12月6日(T-2日)在北京、上海和深圳分别举行现场路演;于2004年12月7日(T-1日)13:00至17:00,就本次发行在全景网http://www.p5w.net举行网上路演,请广大投资者留意。

  以上安排如有任何调整,以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公告为准。

  七、发行人和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1、发行人

  名称: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9号富凯大厦B座5层

  电话:010-66573955、010-66573068

  传真:010-66573956

  联系人:许群峰、于蓉

  2、保荐机构(主承销商)

  名称: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办公地址:北京市海淀区马甸冠城圆冠海大厦14层

  电话:010-82001365、010-82001463、010-82001472、021-62580818-753、010-82001459

  联系人:罗爱梅、张岩、张斌、隋英鹏、孙晓明

  发行中心地址:深圳市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22层

  电话:0755- 25832961 0755- 25832962

  传真:0755- 25832969 0755- 25832970 0755- 25832971 0755-25832972

  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2004年12月2日 2004年12月2日

  附件:金融街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增发A 股申购表

  本表可从国泰君安证券网站(http://www.gtja.com)下载,为清晰起见,建议投资者另行打印本表。

  (以下部分可不回传)

  填写说明:

  1、申购价格区间请参阅2004年12月7日(T-1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和《上海证券报》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的询价区间公告。

  2、本表一经填写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章并加盖单位公章后,送达或传真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处,即构成参与申购的机构投资者对保荐机构(主承销商)发出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要约。若因机构投资者填写缺漏或填写错误而直接或间接导致申购无效或产生其它后果,由机构投资者自行负责。

  3、机构投资者须按其累计申购金额的40%缴纳定金,定金不足的部分视为无效申购。

  4、每一机构投资者可申报多张申购表,一经申报不得撤回。

  5、非机构证券帐户申购为无效申购。

  6、机构投资者必须在2004年12月8日(T日)15:00前划出申购定金,同时向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传真划款凭证复印件,并确保申购定金于2004年12月9日(T+1日)17:00前到达保荐机构(主承销商)指定帐户。违反上述规定的申购为无效申购。

  7、申购股数和申购次数限制:每张申购表可以在申购价格区间内以任意价位最多作3次申购,分别标明不同的价位及申购量;每一价位上的最低申购量为10万股,超出部分必须是10万股的整数倍。每个机构投资者可作多次申购,其合计申购数量(含网上优先认购权部分)上限为7,600万股。证券投资基金及基金管理公司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有关规定执行,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8、此表可复制,但涂改无效。

  9、一般法人的营业执照注册号请填写开设深交所证券帐户时使用的注册号码,基金注册号请填写该只基金开设深交所证券帐户时使用的注册号码。

  10、基金的“托管券商席位号”要填写该只基金股份结算主席位号。

  11、退款银行收款人名称必须与机构投资者单位全称一致。

  12、凡参加申购的机构投资者,请将此表填妥并加盖单位公章后于2004年12月8日(T日)15:00时前连同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深圳A股证券帐户卡复印件、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申购表中法定代表人本人签章的可不提供本材料)以及定金划款凭证传真或送达至保荐机构(主承销商)的发行中心。

  注:为保证文件的完整性,请在每一页传真上写明“单位名称”和“页码并请于每次传真后10分钟内致电保荐机构(主承销商)予以确认。

  13、 发行中心地址:深圳市笋岗路12号中民时代广场A座22层

  电话:0755-25832961 0755-25832962

  传真:0755- 25832969 0755- 25832970 0755- 258329710755-25832972联系人:吴国梅、王石、戴智慧、顾缨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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