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业开放再降六道门槛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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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2日 05:54 深圳商报 | ||||||||
开放人民币业务城市增至18个外资银行可从事保险代理 【本报12月1日北京电】(深圳商报记者 宋华)“银监会将从今日起实施进一步对外开放银行业的六项新措施。”在国务院新闻办1日举行的发布会上,银监会主席刘明康向中外媒体宣布。
刘明康表示,为履行我国加入WTO的承诺,促进我国西部和东北地区的经济发展,从今天起,银监会将陆续实施以下措施,进一步扩大银行业对外开放: 第一,从2004年12月1日起,允许外资金融机构将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地域扩大到昆明、北京、厦门、西安、沈阳,使开放人民币业务的城市从13个增加到18个(此前已开放上海、深圳、天津、大连、广州、珠海、青岛、南京、武汉、济南、福州、成都、重庆)。其中西安和沈阳经国务院批准,提前至今年开放。 第二,从12月1日起,对设在西部和东北地区的外国银行分行经营人民币业务的申请,银监会将放宽审核其盈利的资格条件,即从目前考核单家分行盈利,改为合并考核申请人在华所有分行的盈利。 第三,对外资银行在西部和东北地区设立机构和开办业务的申请,银监会在审理时设立绿色通道,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 第四,从12月1日起,外资金融机构申请在华设立代表处,申请人可将申请资料直接报送银监会,同时抄报拟设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申请资料不再需要层层转报。同时,银监会授权各银监局对本辖区内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更换首席代表进行任职资格审查和核准。 第五,自2005年1月1日起,允许外资银行经向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备案后,在其已获准的客户对象和业务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从事代理保险业务。 第六,银监会将在坚持审慎标准的前提下,加快对外资银行设立同城支行、开办人民币业务及衍生产品等业务的审批,为外资银行在华发展创造更为宽松的环境。 作者:深圳商报记者宋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