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讯 (实习记者 张培娟记者方芳)为确保进一步扩大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积极稳妥地进行,日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出通知,对纳入扩大改革试点范围的农村信用社有关税收政策作出明确规定。其中,北京地区农村信用社作为试点之一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通知》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至2006年底,对参与试点的中西部地区农村信用社
,包括山西、内蒙古、黑龙江、安徽、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云南、甘肃、宁夏、青海和新疆,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包括北京、天津、河北、辽宁、上海、福建和广东在内的其他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按其应纳税额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通知》还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对改革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取得的金融保险业应税收入,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明确指出,《通知》到达之日前多征收的税款可退库处理或在以后应交的营业税中抵减。S051 J0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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