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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所有事务责任主体--解读新版上市规则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1日 08:15 上海证券报

    编者按:经过全面修订的股票上市新规则亮相后,市场各方对其给予了极大的关注。新规则由原来的14章223条扩充为18章295条,结构得以梳理,内容更为充实。总体看来,尽管新老版本相比变动较大,但是一些结构上的调整似乎没有必要过多强调。因而,本报以内容作为主要切入点,有选择地对一些修订较大的部分进行了新老对比,以此了解监管层的监管重点。

    随着证券市场瞬息万变地变化,新情况、新问题层出不穷。在此情况下,新版《股票上市规则》应运而生。综观整个新规则,一个最大的特点在于强调"责任"。有道是"责任重于泰山",对于证券市场各方而言,责任尤为显得重要。只有使各方明确自己的责任,才能促使上市公司进一步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才能有利于上市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进而促进整个市场的发展。因而,新规则在"责任"落实方面做了较大的修订,即明确所有事务的责任主体,以此协助监管部门实施有效监管,并最终堵截近两年市场暴露的新问题所带来的监管漏洞。

    责任分配更为明确

    应该说,新规则的第二章是变化比较大的一个章节。从结构上看,把有关"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由原来的第四章提前到目前的第二章,以此突出"基本原则"的重要性。与此同时,内容上则新增了不少条款,且主要落实在责任分配问题上。

    比如新增的2.6条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和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制度,明确公司各部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责范围及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规则要求。"

    据了解,这条规定是根据上市公司董秘的要求增加的。应该说,在没有该项条款的时候,很多公司也都制定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但不少董秘反映,由于没能在《股票上市规则》中将该项要求用制度形式明确下来,导致其执行效果欠佳。一些董秘还反映,有些属于上市公司底下分公司的事情或一些涉及财务上的事件,董秘们并不知情。而一旦这些事情在信息披露上出了纰漏,往往又要追究董秘的责任。因此,董秘们要求在上市规则中有这样一个职责范围,以使得责任分配更为明确一点。这样,有利于董秘更好地促使上市公司严格执行信息披露制度。

    同样,新增的2.17条则强调了股东的责任和义务。该条规定内容为"上市公司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在披露前不对外泄漏相关信息。公司需要了解相关情况时,股东及其他负有信息披露义务的投资者应当予以协助。"该规定既要求股东必须做好自身的信息披露,同时也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强化公司高管责任

    新规则首次将上市公司高管责任问题明确下来,要求高管人员补充签署《声明及承诺书》,并将原规则中的有关内容单独抽出,补充并完善后作为新规则的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而原来强调的仅仅是董事和监事的职责。

    为什么出现这个变化?因为根据现实情况显示,一般情况下董事往往不直接参与上市公司的经营,好多经营决策上的事情,公司高管不仅知道而且负责执行。因而明确高管责任后,一旦出了问题迫使监管层要追究责任的时候,不会出现责任主体缺位的局面。如此,在规范上市公司高管行为的同时也进一步规范了上市公司的行为。

    新规则还进一步明确了董事应当履行的诚信勤勉义务的具体内容,即新增了3.1.5条规定,要求董事原则上应当亲自出席董事会,以正常合理的谨慎态度勤勉行事并对所议事项表达明确意见等等。尽管一直以来都要求董事应尽"诚信勤勉"义务,但往往是原则性的,到底包含哪些具体义务并不知晓。此次新规则将其具体细化,便于董事今后照章执行。当然,这里的"诚信勤勉"义务主要是从信息披露的角度出发去规定的。

    此外,新规则增加了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备案的有关规定,即新增了3.1.8、3.1.9项条款,要求上市公司在发布召开关于选举独立董事的股东大会通知时,应当将独立董事候选人的有关材料报送交易所,以此保证上市公司独董的任职资格和独立性,让独董能够更好地为上市公司运作发挥有效作用。

    董秘职责更趋严格

    新规则将董秘职责、权利和义务提到了一个相当的高度,并将此单独列为一节,以此强调董秘在上市公司中的地位日趋重要。

    近些年来的实践表明,董秘作为上市公司和监管层之间主要的沟通联络"渠道",其作用和地位非常关键。为此,新规则在明确董秘地位的同时,进一步强化了董秘的职责,即在3.2.3条规定中,扩大了董秘职权的范围。如将原"协助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修订为"促使董事会依法行使职权";并且,"在董事会拟作出的决议违反法律、法规、规章、本规则、本所其他规定或者公司章程时",有权"提请列席会议的监事就此发表意见"。

    而为了保证董秘能够顺利行事职责,新规则还增加了3.2.4条,即要求"上市公司应当为董事会秘书履行职责提供便利条件,董事、监事、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支持、配合董事会秘书的工作。""董事会秘书为履行职责,有权了解公司的财务和经营情况,参加涉及信息披露的有关会议,查阅涉及信息披露的所有文件,并要求公司有关部门和人员及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董事会秘书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受到不当妨碍和严重阻挠时,可以直接向本所报告。"

    据了解,增加这一条主要在于不少董秘曾反映,在担当众多职责的同时,权利明显不够,要求给予相应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随着董秘权利的放大、责任加重,其任职条件也日趋严格,这从新规则的3.2.5有关董秘任职条件的规定中有所体现。

    此外,最具看点是,新规则增加了董秘出现空缺、不能履行职责等情况下的应对措施,既能有效保证交易所和上市公司之间沟通渠道的不间断,同时也能避免当上市公司董秘空缺,出现由

证券事务代表代行工作却不能承担责任的尴尬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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