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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华高新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http://finance.sina.com.cn 2004年12月01日 06:07 上海证券报网络版

风华高新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于2004
年11月30日上午9:00在广东肇庆市风华路18号风华电子工业城1号楼会议室召开,出席会议的股东及委托代理人共计15人,代表股份数309,122,322股,占公司总股本的58.29%,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常年法律顾问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霍庭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情况

  经股东大会认真审议并投票表决,通过了如下决议:

  (一)审议通过《关于全资收购广东肇庆科讯高技术有限公司41.67%股权并拟将其注销变更为分公司的议案》

  同意294,987,6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关联股东广东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4,134,700股回避表决。

  (二)审议通过《关于广东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出资控股肇庆市风华锂电池有限公司的议案》

  同意294,987,6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关联股东广东广业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持有14,134,700股回避表决。

  (三)审议通过《关于修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的议案》

  同意309,122,3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四)审议通过《关于设立公司中高级管理人员及技术骨干奖励基金的议案》

  同意309,122,322股,占出席会议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0%;

  反对0股,弃权0股。

  具体实施细则详见 w w w. c n i n f o. c o m. c n。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霍庭律师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出具了法律意见书,该法律意见书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合法、有效;出席人员的主体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审议并通过的议案的表决程序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广东经天律师事务所关于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0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广东风华高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二 O O四年十一月三十日上海证券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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