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公 告2004年第 17 号第一批通过规划审核的开发区公告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开发区加强建设用地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3]70号)以及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商务部《关于清理整顿现有各类开发区的具体标准和政策界限的通知》(发改外资[2003]2343号),国土资源部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建设部、商务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总体规划(以下简称“两个规划”),对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经过清理整顿后上报保留的开发区的资料和图件进行审核。第一批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等52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符合清理整顿的要求,已通过审核,可以恢复正常的建设用地供应。现予以公告。
本次公告中部分开发区依法批准的范围与“两个规划”不衔接的,应抓紧依法修改、调整“两个规划”,并按法定程序履行审批手续。未经依法批准扩区的,在符合“两个规划”前提下,确有扩区需要的,可按照有关规定上报国务院审批;不符合“两个规划”的部分,一律予以核减。
各地上报要求保留的其他开发区,国土资源部正会同有关部门加紧审核,符合清理整顿要求的,将陆续公告。未经审核通过的,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一律不得增加新的建设用地供应。(来源:国土资源部网站)
|